•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2005)东刑二终字第3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10-13)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东刑二终字第31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延军,男,1952年6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延军诈骗一案,于2005年9月15日作出(2005)东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延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04年年底,被告人宋延军以谎言骗取荣敦安的信任,谎称胜利油田钻井公司给了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李怀仁检察长50吨柴油,李怀仁委托宋延军以3500元/吨的价格将这批柴油处理掉,宋延军让荣敦安以3600元/吨的价格联系买主。之后,隋国福欲购买这批柴油,2005年2月4日下午在荣敦安家中,被告人宋延军以要求隋国福先付20吨柴油款为由骗取隋国福现金732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隋国福证实,经隋忠发介绍,其欲购买宋延军从垦利县检察院联系的一批柴油,于2005年2月4日先支付宋延军购油款73200元,之后便催促宋延军发货,但宋一直未发货,后隋忠发告诉他宋延军不见了,其又到垦利县检察院找检察长询问,检察长回答不清楚此事。2、证人证言。(1)证人荣敦安的证言证实,宋延军称其联系了一批柴油,让他联系买主,他便通过隋忠发联系到了隋国福,并根据宋的要求,由隋国福向宋支付了部分购油款73200元,后来他就联系不上宋延军了。(2)证人隋忠发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荣敦安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3)证人李怀仁的证言证实,对宋延军称其给他协调购油一事不清楚。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宋延军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4、收条。证实宋延军收到隋国福交来购油款73200元。5、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05年3月26日在东营区南庄村一出租房中将犯罪嫌疑人宋延军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延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7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延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延军以"只是将钱用来周转,拆东墙补西墙,拿到钱后并未逃跑,也未想占为己有,且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延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宋延军提出的"只是将钱用来周转,拆东墙补西墙,未想占为己有"的上诉理由,审理认为,上诉人宋延军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得他人购油款后,将诈骗的款项用于还账或个人消费,已实际对该款进行了占有,且在被害人多次催要后,与之失去联系,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是明显的,故对上诉人提出的该部分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案发后,仅追回了部分赃款,给被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原审判决按照上诉人犯罪的事实及赃款退赔的情节,依法对其量刑,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内,故上诉人宋延军提出的"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吕彦松

                                        审 判 员  宋国蕾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桑爱红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