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刑一初字第14-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7-1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东刑一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德亮,又名"高亮",男,汉族,1985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户籍所在地:(略),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胜中社区颐园小区1号楼1单元103室,无业。2007年11月21日因故意伤害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故意伤害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付长义、张敬众,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纪军,男,汉族, 1983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户籍所在地:(略),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暂住东营市东营区胜中社区颐园小区1号楼1单元103室,无业。2007年11月23日因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因故意伤害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基地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李兴国、田树植,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德亮、马纪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霞、代理检察员胡树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德亮及其辩护人付长义、张敬众,被告人马纪军及其辩护人李兴国、田树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7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马纪军、程德亮、马增富、小培在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大学东侧胜达路上酒后无故殴打樊翔,程德亮在殴打樊翔过程中用匕首捅伤樊翔背部深达胸腔致樊翔重伤。
二、2007年11月19日,被告人程德亮因与其同室居住的马增富调戏其女友李萍,遂对其多次实施殴打,致马增富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德亮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马纪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德亮、马纪军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程德亮的辩护人提出,在伤害樊祥的犯罪中,二被告人没有蓄谋,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在伤害马增富的犯罪中,被害人马增富对案件的引发存在重大过错;程德亮在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请求对程德亮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纪军的辩护人提出,在殴打樊祥的犯罪中,被告人马纪军起次要作用,应对马纪军从轻处罚,致樊祥重伤的后果系程德亮所为,马纪军不应当承担责任;马纪军在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积极检举程德亮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和立功;马纪军属偶犯、初犯,并积极对马增富进行积极施救,请求对马纪军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11月5日晚22时许,被告人马纪军、程德亮、马增富(男,1982年9月3日出生,山东省沂水县人,已死亡)、"小培"(男,真实身份不详)等人从东营区胜达路"笑添啤酒屋"喝完酒出来后,无故追打路过的樊祥等4人。樊祥被追上后,遭到马纪军、程德亮等人的殴打。其间,程德亮捅刺樊祥左背部一刀。经鉴定,樊祥所受外伤程度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樊翔(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关头乡柿园村人,东营市东营区胜泰路胜利油田教培处教工之家食堂职工,暂住该食堂院内宿舍)的陈述证实,2007年11月5日晚上10点多,他、孙传超、许强、姜贺昌路过位于职工大学东侧南北小路上的"笑添啤酒屋"时,遭到站在该啤酒屋门口的四五个小伙子的追打。一个小伙子踹了许强一脚,还把许强的上衣扒了下来。一个小伙子从身上掏出一把刀子拦住他,让他拿钱。他掏钱时,追他们的人都围上来揍他。1个小伙子用刀朝他胸部捅,被他用手给挡住了。之后,他被打倒在地,后背部被捅了一刀。后来,他的上衣在"笑添啤酒屋"北边的垃圾桶里被找到了,上衣口袋中的一部手机不见了。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萍(小名"小雪",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无业)证实,2007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在职工大学南门东侧的一条南北路上,她看到高亮等四五个人在喝完酒后打了一个人。二三天后,高亮给了她一部蓝白相间的诺基亚1100手机。
2、证人许强、孙传超、姜贺昌均系案发当晚与樊祥一起路过"笑添啤酒屋"的人,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樊祥的陈述基本一致。
(三)鉴定结论
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公(鲁滨基)鉴(法伤)字[2007]0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樊祥被他人致伤是客观存在的,其左背部伤口深达胸腔,行开胸手术见胸腔内有大量陈旧性血凝块及血液约500ml,左肺上叶尖后段有约3cm切口,左第2肋间动脉断裂。樊祥左背部外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鉴定意见为,樊祥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四)书证
程德亮辨认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程德亮口头带路指认,职工大学东墙外南北路上的"笑添啤酒屋",即为其2007年11月5日晚实施伤害行为前喝酒的地点。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程德亮供称,2007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他和马纪军、马增富、刘克友、马纪军的朋友、李萍等9人一起到济南路职工大学东边一条南北路上的啤酒屋唱歌喝酒。10点多钟出来后,看到从南边走过来的4个年轻人光看他们,他就很生气。随后,他第一个追了上去,马纪军、马增富也跟着追了过去。有个胖子跑得慢,被他追上打倒后,马纪军和马增富也追上来一起拳打脚踢,他从腰上掏出刀子捅了胖子背部一刀。打车回到住处后,马增富拿出一部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说是被打的胖子给他的。捅人的刀子是一把单刃弹簧刀,平时别在腰带上,打开后全长有20cm左右,刀把是木质的,银白色刀刃。捅完人后因为刀上有血,就扔到他住处北边的下水道里了。
2、被告人马纪军供称,2007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程德亮带着他、马增富、"小培"、" 明子"、小雪等人去职工大学附近的"笑添啤酒屋"喝酒。10点多,程德亮结完帐,他们出来见到4个人从南边走过来。他对程德亮说:"我们打架吧",程德亮就转身去追那4个人,他、马增富和"小培"也追了过去。程德亮先追上跑在最后的胖子,把胖子的上衣拽了下来,扔在地上后接着追。胖子回身从口袋里掏出手机或是钱包,他说不要东西,并打了胖子二耳光。他们4个人拳打脚踢将胖子打倒在地。回到颐园小区的住处后,马增富说倒地的人给了一部诺基亚直板手机,程德亮说捅了那个人的背部一刀。程德亮的刀子是一把单刃折叠刀。他还发现程德亮的鞋上有血迹。
二、2007年11月18日晚至19日中午,被告人程德亮因马增富(男,1982年9月3日出生,山东省沂水县人)醉酒呕吐及其女友李萍称被马增富调戏等原因而心生不满,先后徒手、用木棒对马增富多次实施殴打。马增富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增富系被他人多次徒手打击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11月20日,程德亮在外逃青岛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程德亮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洪娟各项经济损失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
在位于现场附近的颐园小区2号楼平房上提取的木棍一根,经程德亮当庭辨认,系其殴打马增富时所用。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马纪军证实,2007年11月18日晚上8点左右,他、高亮、马增富、李贵宾等人在中建八局附近的一个饭店吃饭时,因马增富在饭桌上喝吐了,高亮就踹了马增富胸口两脚。23点左右,他上完网回到住处,高亮说因为马增富调戏李萍,就把马增富狠狠地打了一顿。19日中午,马增富说腰疼,他见到马增富的脸上和额头上都有包。吃午饭时,高亮说用木棒打了马增富,而且打得很厉害。吃完饭回到住处时,遇见了孙家英,高亮说还想打马增富,被他阻止了,他嘱咐完孙家英看着高亮后就出去上网了。在网吧,他碰到一个小伙子"调戏"高亮以前的女朋友徐雷(音),就上去踹了那个小伙子,并回去叫了高亮、孙家英。他们把那个小伙子带到他们的住处。孙家英说那个小伙子叫"富海"。他们都动手打了"富海",高亮用木棍打了"富海"的背部。之后,孙家英跟"富海"要了500元钱,又让"富海"在"金海栗饭店"请吃饭。饭后回到住处,孙家英说马增富休克了,高亮和"小雪"都跑了。他和孙家英就把马增富送到了东营区人民医院,大夫说人已经不行了。
2、证人孙家英(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朐县人五井镇天井村人,无业)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程德亮的供述、马纪军的证言基本一致。
3、证人李萍(基本情况同上)证实,2007年11月18日晚,高亮和"长发小马"(指马纪军)出去上网以后,"短发小马"(指马增富)来到她的房间,躺在床上,掀了她的被子,她就给高亮打电话让高亮赶紧回来。高亮得知情况后很生气,就把"短发小马"叫到她的房间内,打了一顿。"短发小马"被打得趴在地上,后来爬着回自己的房间去了。高亮拿了一根棍子也跟着进了"短发小马"的房间,用木棍敲"短发小马"的腿。19号中午,高亮又踹了"短发小马"。她还听见"孙哥"拉架的声音。过了四五分钟,高亮又回房间拿了木棍。之后,她听见用棍子打人的声音,打了两三下。
4、证人鞠涛(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荣城市人,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油建公司家属区3号楼4单元102室)证实,2007年11月19日,他发现孙家英的住处的东卧室有一个男子趴在床上,床单上有血迹,高亮说是被高亮打得。其证实的高亮等人殴打张福海,由张福海请
===================================================
声明: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