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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东刑一终字第12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3-28)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东刑一终字第12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建和,男,1969年7月2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3年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1月26日被释放。2007年6月3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庆君,男,1975年2月8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4月27日被释放。2007年6月2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泉成,又名赵爱芝,男,1978年6月8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4年4月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1月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11月24日。2007年7月30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尚华运,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7年6月3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2007年8月13日因患胃癌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原审被告人张松滨,又名张成文、张延滨,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山东省垦利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1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垦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5年7月22日被释放。2007年7月11日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尚建和、赵庆君、尚华运、赵泉成、张松滨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尚建和、赵庆君、赵泉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建和、赵庆君、赵泉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尚建和、赵庆君、赵泉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尚建和、赵庆君、赵泉成撤回上诉。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文强

                                        审 判 员  张洪海

                                        代理审判员  刘旭阳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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