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刑二初字第1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8-5)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东刑二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永放,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永放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增民、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永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于永放伙同"小广"、"士龙"及"士龙"的哥(以上三人均在逃)携带水果刀、透明胶带、尼龙袜等作案工具,乘车至广饶县广饶镇,四人对孙守滨住处进行了踩点。当晚11时许,四人爬墙进入孙守滨家中,持刀对孙守滨家人及雇工丁延庆、宋国辉等进行恐吓、殴打,并将孙守滨右臂砍伤。于永放等抢得现金7000元,手机五部(价值2700元),本田思迪轿车一部(价值9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指控被告人于永放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于永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被告人于永放伙同"小广"、"士龙"及"士龙"的哥(以上三人均在逃)在淄博市预谋对孙守滨实施抢劫,并购买了水果刀、胶带和尼龙袜等作案工具。1月28日下午,四人乘车至广饶县广饶镇,对孙守滨住处进行了踩点。当晚11时许,四人翻墙进入孙守滨家中,持刀对孙守滨家人及雇工丁延庆、宋国辉等进行恐吓、殴打,并将孙守滨右臂砍至轻伤。于永放等四人将被害人集中到孙守滨所住屋内,用胶带捆绑后实施抢劫,抢得现金7000元,手机五部(鉴定价值2700元),本田思迪轿车一部(鉴定价值95000元)。四人抢劫后驾驶所抢车辆逃离现场。赃款、赃物均未追回。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守滨陈述,证实2007年1月28日晚11时30分左右,其正在正屋西侧卧室休息,突然听到屋门玻璃被打碎的声音,他急忙开灯,发现两名持刀男子已进入卧室,其顺手拿枕头扔过去,但未及缩手,其右臂就被其中一个身材较矮的男子砍伤。妻子王红不让他反抗,并央求两男子只要不伤害人,家里东西随便拿。他和妻子被控制后,又进来一个戴丝袜面罩的男子,把他大女儿从卧室赶了过来。该戴面罩男子后又把卧室外间写字台的抽屉撬开,拿走1.4万元现金和本田思迪车钥匙。后一戴毛线帽子的男子将其父母和两个工人都赶到他的卧室,戴面罩男子和另一男子用胶带将他们将手、口、脚捆绑住,又搜走了卧室衣服内的部分现金、三部手机和座机。抢劫后,四名男子开思迪轿车逃走,临走时还将大门锁上了。孙守滨还证实一个姓于的家是济宁的男性青年曾在他那打了三个月工,后因工钱问题发生过争吵。
(2)被害人王红(孙守滨妻子)、孙福寅(孙守滨父亲)、张延林(孙守滨母亲)陈述与孙守滨陈述基本一致,王红还证实所丢失的三部手机一部是康佳C616,一部是蓝色菲利浦手机,一部是银灰色TCL手机。
(3)被害人宋国辉、丁严庆(雇工)陈述,证实2007年1月28日晚他们在东屋睡觉,突然听到脚步声,打开灯后发现一蒙面持刀男子闯进来,威胁他们不要动。接着他们听到北屋玻璃破碎的声音,另一名男子和该蒙面男子把他们赶到了孙守滨的卧室。他们看到孙守滨一家人全在那,孙守滨的右胳膊有血,屋内也被翻得很乱。其中一男子拿出胶带,先胁迫孙守滨大女儿和丁严庆把宋国辉捆绑起来,后一长发男子和一戴毛线帽子男子把其他的人手、口、脚全捆上了。捆完后,四名男子开车逃离现场。宋国辉证实他一部TCL手机被抢,丁严庆证实他一部CECT手机被抢。
2、被告人于永放供述,证实有一次他和"小广"、"士龙"在淄博市火车站劳务市场附近的摊点吃饭,当他谈及广饶一老板还欠他几百元的工钱时,"小广"、"士龙"提议把钱要回来,三人便开始预谋抢劫。商定后,"士龙"又把他哥叫来一起参加。2007年1月28日上午,他们四人买了四把刀子、两盘胶带、一双女式尼龙袜,下午乘公共汽车到了广饶县城,并预先对孙守滨家踩了点。当天深夜,他怕被人认出,将尼龙袜套在头上,四人爬墙进入孙守滨院内。他和"士龙"持刀进入东屋控制住工人,"小广"和"士龙"的哥打破玻璃进入北屋将孙守滨及其家人控制住。后他和"士龙"将工人全部赶到北屋,四人用胶带将两个工人和孙守滨家成年人的手、脚、口捆绑后开始搜索财物。他撬开抽屉后找到约七千元钱和思迪车的钥匙,全部给了"小广"。"小广"发动车后四人上车逃走,临走时还将大门锁上了。四人在济南黄河大堤上分赃,共抢得五部手机,他分得一部绿色翻盖手机和不到2000元现金,作案工具和车牌扔进了黄河。后"小广"、"士龙"把车销赃,分给他4000元。
3、广饶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4、物证黄色胶带,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系对被害人捆绑所用胶带。
5、鉴定结论
(1)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对涉案手机、本田思迪轿车价值进行了鉴定。
(2)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孙守滨右肘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案还有以下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2、广饶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侦破情况;
3、浙江省文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永放于2008年1月24日到该中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在农历2006年底伙同他人在山东省广饶县实施一起入室抢劫的犯罪事实。
关于被告人抢劫的现金数额,被害人孙守滨陈述被抢现金为14000元,被告人供述为7000元,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定抢劫现金为7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永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具有抢劫数额巨大和入户抢劫的情节,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与其他参与人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予以相应量刑。被告人于永放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永放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永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国蕾
审 判 员 张 宁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八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世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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