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东刑二终字第3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7-22)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东刑二终字第34号
原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明明,化名吴军,男,1986年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略)。2007年7月3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卫,化名王磊,男,1983年4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7年7月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卫犯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吴明明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明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明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明明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明明撤回上诉。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国蕾
审 判 员 张 宁
代理审判员 张世柱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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