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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滕州广运汽车公司与戴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6-15)



    滕州广运汽车公司与戴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枣民一终字第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成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化山,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琦,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昌德,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姜凤龙,男,194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滕州市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08)滕商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滕州市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31日13时许,姜凤龙驾驶滕州市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无牌农用四轮运输车沿北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辛路转盘时,与由西向东北行驶的(正在转盘内)戴琦的鲁DT6026号出租车相肇事,致戴琦的出租车受损。此事故经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凤龙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07年8月29日戴琦交纳保全费400元。戴琦等人起诉后,法院以(2007)滕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广运公司赔偿原告戴琦车辆损失费、拖车费、停车费、评估费共计43834元,并赔偿其它伤者的损失,对戴琦主张的营运损失,以其未提交有效证据为由,未予支持。姜凤龙负连带赔偿责任。广运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8日以(2008)枣民一终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3月13日经戴琦委托,滕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滕价认字(2008)10号价格认证结论书,认证结果为2007年6月1日至同年8月31日滕州市捷达出租车净收益为20516元。戴琦支出价格鉴证费500元。2007年9月份戴琦对车辆进行了维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滕州市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戴琦各项损失14000元。

    二、被上诉人戴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上诉人戴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由上诉人滕州市广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廖建新

    审 判 员 范友众

    代理审判员 孙 晓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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