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与赵华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7-7)
韩非与赵华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枣民一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非,男,1961年9月出生,汉族,教育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杰,男,汉族,1973年出生,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庆国,男,汉族,1972年10月出生,居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华,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台儿庄区汽车站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策,男,曾用名郑东,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学习,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台儿庄区建设局职工,住(略),系被告郑策之父。
委托代理人:贺成柱,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汉美,曾用名刘敏,女,1966年10月出生,系台儿庄区缫丝厂下岗职工,住(略),系被告郑策之母。
上诉人韩非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07)台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韩非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为1487元,由上诉人韩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建新
审 判 员 范友众
代理审判员 孙 晓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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