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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爱芳与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6-29)



    王爱芳与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枣民一终字第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爱芳,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震,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兰英,女,1962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宝忠,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市中区城建开发公司职工,系被上诉人之弟,住(略)

    上诉人王爱芳因与被上诉人杨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8)市中民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于2006年12月1日借原告本金10万元。被告承诺于2007年1月25日前还款5万元;2007年6月之前还款5万元。被告如违反承诺任何一条,原告将随时起诉并按月息2分追加利息。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于2007年6月16日向原告出具书面保证一份,被告保证在2007年6月30日前连本带息还原告,共计金额11万元整。保证书签订后,被告仅于2008年2月5日还款6000元,2008年7月12日还款14000元,共计2万元。原告对上述所还款项认为被告是支付的利息,而被告认为是支付的借款本金。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属合法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保证在2007年6月30日前连本带息还原告,共计金额11万元整。因被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故其中1万元应认定为借款利息。被告于2008年2月5日还款6000元,2008年7月12日还款14000元,共计金额2万元。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上述还款应为被告支付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爱芳支付原告杨兰英借款本金及利息11万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爱芳支付原告杨兰英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时间从2007年7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万元,余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承担。

    上诉人王爱芳不服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10万元的借贷关系,还款协议和保证书均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哀求下签字;原审判决认定11万元的还款保证书中的1万元属利息,不合常理;被上诉人起诉时诉讼请求不明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签字的还款协议和保证书体现了上诉人的真实意思,上诉人上诉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10万元借贷关系,理由不成立。上诉人于2007年6月16日向被上诉人出具的保证书中,明确了共计本息11万元,据此可以认定其中1万元属10万元借款本金从200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07年6月30日的利息。双方在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上诉人于2007年1月25日前未能还款5万元,被上诉人即可随时起诉并按月息2份追加利息,依该约定,10万元借款从200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07年6月30日的利息应为14000元,因此,原审判决对1万元利息的认定,并不损害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借贷纠纷,因出借人的利息数额将随欠款期间的延续而增加,故出借人起诉时请求借款人偿还“约定逾期滞纳金”而未明确利息数额,不属诉讼请求不明确,上诉人上诉主张对此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王爱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林泰

    审 判 员 范友众

    代理审判员 孙 晓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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