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丽与王东离婚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6-22)
党丽与王东离婚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枣民一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党丽,女,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传明,滕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金标、陈孝东,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党丽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08)滕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10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6月27日双方在滕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领取结婚证书,1996年10月6日举行婚礼,1997年5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潇悦。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原因发生纠纷、引起吵闹,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被告曾于2006年11月2日向原告书写保证书一份,向原告承认错误,表示改正。双方于2008年4月2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未果。另查明,被告婚前财产有:低柜一套、四组合衣橱一套、电视橱一件、梳妆台一件、长虹25寸彩电一台,(以上财产均存放于原告处)。还查明,被告月工资收入为2335.85元。再查明,原、被告婚后有债权1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造成夫妻关系不和,视其夫妻关系现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准许。原告同时要求抚养婚生女孩,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尊重子女的选择,可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的辩解意见,因原告不认可,被告又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王东与被告党丽离婚。二、婚生女孩王潇悦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王潇悦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婚前财产(详见事实部分)归被告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夫妻婚后共同债权10000元,原、被告各分得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党丽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与事实不符。原判之所以如此认定主要是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2008年4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其实该协议是假协议,双方约定离婚后继续同居生活,共同出资做生意,生孩子等,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尚未破裂,仍然有和好的可能,只是被上诉人为了生男孩子的目的才签订的,这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而应认定夫妻感情尚好的证据。二、原审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认定,其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共同投资38000元以被上诉人之父的名义购买房屋,现该房由被上诉人之父占有,这38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三、原审判决未对上诉人对女儿探视权进行判决,上诉人要求有随时探视女儿的权利。四、原判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认定,上诉人在一审中举证证明曾外借款70000元,用于被上诉人做生意,而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其实以上诉人名义所借的70000元用于被上诉人做生意用,被上诉人对此并未全部否认,而原审法院对此债务未严格审查,不予判定,有失准确。综上,请法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相互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王东离婚意愿强烈,无丝毫反悔之意,且长期分居,此婚姻存续已无实际意义。关于上诉人党丽主张与被上诉人共同出资38000元购买的房屋因无证据证明,应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借款70000元,债权人可另行起诉,本案不作处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党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建新
审 判 员 岳永军
审 判 员 崔兆军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娜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