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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褚衍海贪污、挪用公款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6-11)



    褚衍海贪污、挪用公款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9)枣刑二终字第30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褚衍海,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山东省滕州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滕州市粮食局副局长,住(略)。2008年7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涛,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衍海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 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褚衍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

      (一)贪污罪

      2003年3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褚衍海利用担任滕州市粮食局副局长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报销等手段,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99 42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褚衍海在担任滕州市粮食局副局长期间,同滕州市粮食局财务科长自喜红,利用职务之便,于2007年11月份,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公款3.7万元,其中个人得款2.2万元,用于孩子上学的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自喜红(原粮食局财务科长)证言:2007年7、8月,我儿子有病去上海做手术花了不少钱。为解决这部分费用,11月份我向褚衍海汇报,让他帮忙处理手术费。褚局长给粮库孙彦武主任打过招呼后,拿出一张其女儿上大学缴纳费用2万元的收据让我一起处理。我的往返车票等费用1.6万元是直接在粮库报销的,手术费和上学费用是用虚开的3、8万余元的小麦装用费报销的。一共报销55 668.30元,褚衍海得到2.2万元,我实得3.1万多元。

      证人狄尚峰(原滕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科长)证言:2007年底,褚衍海、自喜红通过孙彦武让我在滕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报销了55 668.3元(其中38 603.4元装卸费发票是按自喜红要求开的假发票)。没有褚局长协调和孙主任同意,自喜红报销不了这笔钱。

      证人孙彦武(原滕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证言:2007年底,褚衍海和自喜红找我在粮库报销了5万多元,褚衍海说是自喜红带孩子去上海看病花的钱和其他费用。自喜红是粮食局财务科长,好多业务需要他支持,褚衍海是分管财务的副局长,他们安排了,我就给他报了。

      被告人褚衍海供述:2007年7月,自喜红的儿子患多发性软骨瘤在上海治疗花了不少钱,他想让我出面找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孙彦武主任处理一下,我拿出孩子上学的2万元单据让他一块开张假发票处理,之后我俩一起去找孙彦武,让他从粮库报销了,我分得2.2万元。

      书证:山东滕州国家粮食储备库2007年11月27日付装卸费38 603.4元记账凭证,2007年11月19日装运费38 603.4元发票;自喜红帐户在2007年12月12日转账存入54 605.9元。

      被告人褚衍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检察机关的办案说明。

      2、被告人褚衍海在担任滕州市粮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底2007年初,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公款11 220元,用于孩子上大学特招名额的报名费和其他个人花销。

      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以下证据:

      证人孙彦武证言:2006年底,褚衍海在国家粮食储备库贪污公款31 220元,用于孩子上学支出,在财务上是用亚细亚酒店招待费发票入的帐。

      证人盛宝印(滕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证言:2007年初,狄尚峰拿着一张31 220元的亚细亚酒店招待费找我签字,狄尚峰说是孙彦武主任安排的,所以虽然不是我经办的,我仍然在发票上签了字。

      证人陈志宏(滕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证言:2006年褚衍海为了孩子上大学,找我大哥陈志飞跑关系协调,因他当时在外地,让我到粮库借钱,我给粮库打了张“褚局长用,借款2万元”的借条后拿走2万元钱汇给我哥。

      被告人褚衍海供述:2006年下半年,我为给孩子跑关系上大学借了粮库2万元,因当时在外地,让陈志宏到粮库替我打的借条。2006年底给孩子上学跑关系花了1万多元,我拿着1万多的单据找到孙彦武让他给解决。到了2007年1月,狄尚峰给了我1.1万元现金和陈志宏以我的名义打的2万元的借条,知道他们是用正规发票走的正常程序后,我把借条撕了。

    书证:2007年2月12日滕州国家粮食储备库付招待费 31 220元,2007年1月23日亚细亚酒店招待费31 220元发票。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证人褚福瑞(被告人褚衍海之侄、粮库出纳)、刘霞(被告人褚衍海之妻)到庭作证,向法庭提供证言称2007年4月陈志宏受被告人褚衍海委托到粮库拿的钱,是证人褚福瑞个人盖房子的钱,不是公款,事后证人刘霞已将这2万元归还。

      书证:被撕毁的一张时间记载为2007年4月7日,陈志宏打的“借现金贰万元整,褚局长用”的借条。

      经查,证人陈志宏证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被撕毁的借条确是陈志宏当时书写,该借条是褚福瑞当面撕毁的;并对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中到褚福瑞那拿钱打借条的时间做了修正,向法庭证明这2万元借条的事发生在2007年,不是2006年,借条上记载的时间正确。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褚衍海在2006年底到2007年初贪污公款2万元的指控,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褚衍海贪污2万元用于孩子上学跑关系的费用。

      3、被告人褚衍海在担任滕州市粮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8年6月,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公款1 200元,用于个人花销。

      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以下证据:

      证人孙彦武、狄尚峰证言:2008年5、6月份,褚衍海在滕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报销过招待费和汽车修理费发票共计10 080元。

      证人自喜红证言:2008年5、6月份,褚衍海买了王业盛 6 000元酒,安排我付的钱,后将买酒的6 000元还给我。

      被告人褚衍海供述:2008年6月,我到下属单位粮库报销个人承担费用10 080元,非法侵占公款10 080元。其中餐饮费发票7 200元、汽车修理费2 880元。

      书证:汽车维修费2 280元、付汽修费600元、亚细亚酒店餐饮费7 200元的发票和单据。

      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证人唐家忠到庭作证,向法庭提供证言:褚衍海有时办公事单位的车安排不下借我的车急用,2008年6月借我的车用时出车祸给我大修过一次,平时也零修过车的小毛病。

      证人陈长虎证言:侦查卷80页的600元定额发票是我厂开具,是褚衍海在大众汽修厂修车的发票,修的都是小毛病,听褚衍海说这车是单位的车不够用,借的别人的车,出毛病了得给人修好再还。

      证人甄宝宗证言:侦查卷80页的2 280元的发票是宏达汽修厂出具,2008年6月8日中午11点多,褚衍海开车出车祸来厂里修,修车总共花了2 280元。不知道褚衍海开的车是谁的。

      证人段修德证言:褚衍海作为军供站的法人,可以和别的单位法人协调解决为公支出费用,不需经局机关同意。

      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褚衍海贪污2 880元的事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非法占有2 880元,该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4、被告人褚衍海在担任滕州市粮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3年3月,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公款2万元,用于个人旅游及日常花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李波(滕州市级索粮食收储站站长)证言:2003年褚衍海安排我虚开了一张2万元多的维修发票,由粮站在收储中心报销后,把2万元钱给了褚衍海。

      证人赵曰明(滕州市中地建筑安装公司项目经理)证言:在2003年,为了尽快要回工程余款,我帮李波虚开了一张金额为29756.72元的维修发票。

    证人马士廷(滕州市级索粮食收储站出纳)证言、陈中海(滕州市级索粮食收储站会计)证言:2003年3月份29 756.72元维修发票是级索粮食收储站在滕州市粮食储备中心报销的,票据开的是仓房维修,但实际没有维修,是级索粮站站长李波用来处理费用的。发票是李波交给马士廷和陈中海,陈中海到收储中心报完帐后把钱付给了李波。李波说这张发票是给局里处理费用的,钱由收储中心另外拨款支付,通过级索收储站正常报账的程序报账,但是不计入平时拨给级索粮站的费用里面。

      刘传升(滕州市粮食局副局长)证言:2003年春节后,褚衍海拿了一张近3万元的大仓维修发票找我签字,在收储中心报销了。

      被告人褚衍海供述:2003年上半年左右,当时手里有2000年以来支出的外出旅游等近2万的个人费用,我让级索收储站站长李波帮忙处理,他想让我多拨点费用指标,就开了2万多的修理费单据,我拿着单子找分管收储中心的副局长刘传生签字后给李波了,李波报销后给了我2万元。

      记账凭证、发票:2003年3月25日滕州市粮食收储管理中心支付修理费29 756.72元,2003年3月11日级索镇粮食大仓维修发票29 756.72元。

      5、被告人褚衍海在担任滕州市粮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8年6月,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骗取公款3万元,用于个人买房。

      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以下证据:

      证人孙彦武证言:2007年4、5月褚衍海买房在粮库借款7万元,还了4万,我从粮库托市费中处理剩下的3万元后,把他打的借条给了他,他知道我从托市费中给他处理的,又看我说的坚决就把借条拿走了。后来因纪委把粮库的账调走了、财务科长狄尚峰被双规了,褚衍海怕出事,通过自喜红想把剩下的3万元还给粮库。

      证人狄尚峰证言:2007年4、5月份褚衍海买房,经孙彦武同意打借条从粮库借了7万元钱,还了2万元。2008年5、6月份,听说粮库上划,经孙彦武同意后我把褚衍海还没还的5万元用2007年底处理托市费用的钱给冲抵了。我把褚衍海打的7万元借条给了孙彦武,让他转交给褚衍海。

      证人自喜红证言:2008年6月中旬,滕州市纪委调去了滕州市粮食储备库所有账目和凭证,并带走了财务科长狄尚峰。听说这个消息后的下午,褚衍海把我叫到他办公室说:“小孩上学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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