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宇展示设计中心与北京鑫亭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6-9)
北京晨宇展示设计中心与北京鑫亭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通民初字第8426号
原告北京晨宇展示设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留任。
法定代表人初宇,经理。
被告北京鑫亭家具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晨宇展示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鑫亭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柜台,总价款123 973元,于2008年6月25日完工并交付被告,同时约定被告先付总价款30%的首付款。原告如期完工并交付被告后,被告以暂无钱为由拒不给付余款 82 649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82 64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的名称为北京鑫亭家具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的名称为北京鑫亭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晨宇展示设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百三十三元,退回原告北京晨宇展示设计中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兵
二ОО九 年 六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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