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菊兰与张永贵离婚纠纷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10-10)
陈菊兰与张永贵离婚纠纷一案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62号
原告:陈菊兰,女,生于1981年3月15日,土家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清白,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贵,男,生于1978年3月15日,土家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菊兰与被告张永贵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菊兰与被告张永贵离婚。
二、婚生女张玉莲随被告张永贵生活,由原告陈菊兰一次性支付子女抚育费4000元。
三、原告陈菊兰的婚前财产及其享有的共同财产部分,陈菊兰自愿赠与给张玉莲所有。
案件受理费240元,收取120元由原告陈菊兰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明生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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