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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陈飞诉被告王贤淑离婚纠纷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4-7)



    原告陈飞诉被告王贤淑离婚纠纷一案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黔法民初字第73号

    原告陈飞(又名陈志飞),男,生于1978年7月19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全,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贤淑,女,生于1982年1月13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务农,住(略)。
    原告陈飞诉被告王贤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曾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安邦成、刘维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8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玉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贤淑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飞诉称:我与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4月10日在小南海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开始同居生活。2005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也未与我联系。两年多来经我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现我只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出示1、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一本;3、小南海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石会镇高峰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均证实被告王贤淑目前下落不明,失去联系。
    被告未到庭应诉和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质证。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具有证据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经人介绍后相识并恋爱, 2003年4月10日在重庆市黔江区小南海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5年9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家,也未与原告联系,杳无音信。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未果后起诉于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原本和谐,然而被告2年前却不辞而别离家外出。被告在外期间行踪不明,既不回家,也不与家里联系,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飞与被告王贤淑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陈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 理 审判 员 曾 强
    人 民 陪 审 员 安邦成
    人民 陪 审 员 刘维声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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