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原告郭宇斌与被告庞家虎欠款纠纷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4-23)



    原告郭宇斌与被告庞家虎欠款纠纷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黔法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郭宇斌,男,生于1974年9月26日,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陈伟,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庞家虎,男,生于1968年9月15日,土家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郭宇斌与被告庞家虎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贻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08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宇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庞家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被告以急需资金投入工程为由,找原告要求出借资金。考虑到双方的关系,原告于当月7日在自己帐户中取出13万借给被告用于周转,且约定于同年12月30日归还本金时支付2万元利息,并主动将位于解放路“腾龙苑”B1栋2单元801号的住房一套用作担保。然而到还款期限后被告仍无还款的意思。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资金利息共计15万元。
    被告辩称:钱是应该还,但是目前经济困难,暂时没有钱。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借条一份 证明借款事实
    2、证明 证明被告担保的房屋产权未受限
    被告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无证据提交。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被告庞家虎向原告郭宇斌借款13万,并约定资金利息2万,约定于2007年12月30日归还,并以本人位于解放路“腾龙苑”B1栋2单元801号的住房一套用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借贷13万及2万元资金利息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庞家虎偿还原告郭宇斌15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庞家虎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 贻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 曼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