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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荣石犯故意伤害罪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5-15)



    莫荣石犯故意伤害罪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黔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荣石,男,生于1988年1月14日,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子方,重庆市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荣石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利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荣石及其辩护人邓子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莫荣石持一砍刀将王友洲左手处砍伤后逃跑,2008年2月19日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王友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莫荣石共赔偿王友洲9.4万元人民币并已经兑现。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莫荣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荣石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中被害人有严重过错;2、本案是因亲友、家庭锁事引发的伤害案件;3、被告人莫荣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偶犯,并赔偿了被害人各种经济损失9.4万元。请求对被告人莫荣石判处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莫荣石的舅舅王友洲与其母亲王友琼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殴打了王友琼,在场的莫荣石对此怀恨在心并欲伺机报复王友洲。2007年5月21日,被告人莫荣石的外婆过生日,其一家人及王友洲等人来到位于马喇镇其外婆向培霞家中为其外婆祝寿,当天下午6时许,被告人莫荣石听到王友洲说自己坏话,十分气愤,遂持一砍刀冲进厨房将王友洲左手处砍伤后逃跑,2008年2月19日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王友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莫荣石与被害人王友洲已经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莫荣石赔偿被害人王友洲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9.4万元人民币并已经兑现,被害人王友洲对被告人莫荣石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佐证:
    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被告人莫荣石的供述证实,2007年5月21日下午,其到外婆家给外婆过生,其二舅王友洲对其母亲说:“你把钱借给别人都可以,就是不借给我。”其就心想:“你,王友洲,去年我爸刚出事,就到我家找我妈扯皮,还动手把我妈打伤,现在你还要这么说,太过分了。”其很气大,吃完饭就回家拿了把刀挂在右边腰杆上,又跑到其外婆家。其把刀放在屋檐瓦片上,没进去。后来,其听到在其外婆家厨房里面,王友洲当着莫世峰的面说其一天残废了,不务正业,还不准其母亲把钱借给他。其听了这话,更加气愤,就提着刀进去了。其一进门,就看到王友洲正对其坐在厨房里边的,其冲过去就拿刀朝王友洲砍过去,王友洲用左手一挡,顺势用右手抓了根板凳,其喊他放下,他停顿了一下,就把板凳放下了,其又拿刀朝王友洲小腹捅了一刀,其正准备捅第二刀,其外公从背后一下把其抱住,其就把刀扔了,扳开其外公的手就跑了出去。3、被害人王友洲的陈述证实,2007年5月21日下午6点过,其正和几个亲戚在其母亲厨房里摆龙门阵,莫云石(即莫荣石)突然冲进厨房向其舞刀砍过来,其条件性地用左手一挡,刀就砍在其左手手腕上,其起身去夺刀,左手手臂又被砍了一刀,其父亲赶到一把抓住莫云石,其用右手抓住莫云石手上的砍刀,因用力太大,其右手大拇指虎口也被刀刃割破了,其对莫云石说:“莫云石,你把我手砍断了。”莫云石就扔刀跑了。4、证人黄素芸证实,其与儿媳妇陈建云、外侄王友洲在王友洲母亲向培霞的灶房屋的灶当门坐起摆龙门阵,其外侄女王友琼的幺儿莫荣石从屋外边冲到灶房里面来了,莫荣石说:“王友洲你打我妈,我两刀砍死你。”莫荣石边说就冲到王友洲身边一阵乱舞,王友洲用左手去挡了一下。莫荣石没停手,又继续舞了一阵,王友洲才用手抓住莫荣石手上的砍刀,这时候,王友洲的父亲跑进灶房,一把抓住莫荣石,莫荣石就扔刀跑了。5、证人陈建荣证实,其站在街沿上,莫石峰端着碗在街沿上吃饭,听到王友珍从厨房跑出来,她吼:“拐了,出大事情了。”其和王友珍两个就朝石正扬家方向跑了。6、证人王孝华证实,2007年5月21日其家属向培霞过生日,看到王友洲和莫荣石两个挽起的,王友洲在说:“我和你有哪样仇。”莫荣石说:“我和你就是有仇,你打我妈妈。”当时其就说,“莫荣石,你要砍他,不如砍我。”莫荣石听其说后,就把手里的刀放了。7、证人王友胜证实,其到派出所报案,并将刀交到派出所了。8、证人王友珍证实,其在厨房里给莫世峰热菜,其听到王友洲说:“莫毛子,你在做么子。”其就看到莫荣石用刀在砍王友洲,其就跑出厨房到石正扬家给王友全打电话。9、扣押物品清单、砍刀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莫荣石作案时所使用的工具。10、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莫荣石的归案情况。11、住院、出院病历、X线诊断报告证实了被害人王友洲的受伤情况。12、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友洲的损伤程度属重伤。13、协议书、领条及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9.4万元人民币,被害人王友洲对被告人的行为已表示谅解。14、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了被告人莫荣石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荣石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荣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莫荣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偶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综观全案,将被告人莫荣石置于社会改造,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荣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甘 小 芬
    人民陪审员  李 永 言
    人民陪审员  刘 维 声
    二O0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 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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