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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泽胶犯抢劫罪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1-9)



    李泽胶犯抢劫罪

    重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08)黔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泽胶(曾用名:李泽江),男,1986年2月6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13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李德江,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7)414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泽胶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1月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泽胶及其辩护人李德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李泽胶与钟天美等人商量到黔江汽车站西站去“敲敲板”(意为去看那里有人打大牌,就多去几个人,一个人上去打,赢了就拿钱走人,如果输钱就不给,对方如果不让走,其他的人就去将自己的人带走)。被告人李泽胶与钟天美等人到了汽车站西站院内后,钟天美便参与了打牌并输了100元,这时,被告人李泽胶突然抓起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1000多元钱就跑,被告人李泽胶看到被害人追上来的时候,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被害人,于是被害人不敢再追,被告人李泽胶遂乘车逃离现场。赃款全部被其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泽胶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泽胶对起诉所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泽胶犯抢劫罪的的证据不足。2 、被告人李泽胶拿钱是因为看见钟天美输钱,对方打假牌所激起,其主观恶性是较小的。3、被告人李泽胶归案后有悔罪表现,系偶犯。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在2007年11月10日中午,被告人李泽胶与钟天美等人商量到重庆市黔江区汽车站西站去“敲敲板”(意为去看那里有人打大牌,就多去几个人,一个人上去打,赢了就拿钱走人,如果输钱就不给,对方如果不让走,其他的人就去将自己的人带走)。被告人李泽胶与钟天美等人到了黔江区汽车站西站院内后,钟天美便参与了打牌并输了100元,这时,被告人李泽胶突然抓起被害人罗孝友放在桌子上的1200多元钱就跑,罗孝友等人就追赶李泽胶,被告人李泽胶看到被害人等人追上来的时候,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威胁被害人,致使被害人等人不敢再追,被告人李泽胶遂乘车逃离现场。后赃款全部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1、刑事案件受立案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
    2、被害人罗孝友证实,2007年11月10日上午,我在黔江汽车站修理我的大客车,在等的过程中和谢秋、胡林等人在修理车间打牌,当时将修理费2000元放在桌子上,大约12时,来了辆白色长安车,上有四男一女,其中一个蓝衣男子与女子下车,女的和我们打牌,男的在旁边看,女的打了几分钟就输了一百多,这时蓝衣男子就将我放在桌子上的2000元钱拿起就跑,我和谢秋就追,车上的三名男子也下来跟在我们后面,大约跑了四、五十米,抢劫我的男子就掏出弹簧刀对我们说:“再追就捅死你们 。”我和谢秋害怕就停下来,他就继续跑,我们又追到汽车西站的大门外面时,见他已经跑到新华大道与石峡路的交汇处了,我们就没有继续追。2007年11月12日下午四时许。我在联合街的一家小吃店看到抢劫我的男子,然后我就报案了。
    3、被告人李泽胶供述,2007年11月10日将近中午,自己与庞晓波、李成(身份证用的福建李鹏成)、胡讼林、钟天美和另外我不知道姓名的男子在天龙酒店前,陶胖子说:黔江汽车西站里的修理厂在打“八打二”(一种赌博方式),打得大,我们去敲板板(意思是赢了就给钱,输了就不给钱走人)。并叫其和钟天美去敲板板,其余的人在车上等,如果走不了人,车上的人就下车将我们的人带走。然后我们就坐陶胖子的车去汽车西站修理厂,到那里我和钟天美下车敲板板,钟天美大约打了三次,钟天美就输了100多元人民币,我见当时的庄家放在桌子上的1000多元人民币,就将那钱抓起转身就往西站大门跑,他们就追我,我们一起来的人就下车来跟着追我的人。当时我跑了10多米远时,我就将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拿出来对着追我的人说:“再追,就捅死你们。”他们被吓住了,我又继续往外跑,他们又继续追,但没有追到我。
    4、证人陶承照证实,11月11日中午13点过左右,我在“宏合花都”对李东等人说“听说西站修理厂内有人打‘八搭二’,我们去看一下。”随后我们便一起坐我的车过去,李东坐到天龙宾馆说有事就下车了,我们其余的五个人就到西站去了,在途中我们就在车上商量去西站打牌的计划,准备敲板板。到了西站,钟天美和李泽胶进去后,钟天美参加了“八搭二”,李泽胶旁边看,大约过了两分钟,李泽胶从里面跑了出来,里面的人除了钟天美都在追,并边跑边说:“他(李泽胶)拿了庄家的钱跑了。”李泽胶从西站跑出去后,庞晓波和另外我们一起的年轻人随后也跑了出去。
    5、证人庞小波证实,2007年11月10日中午,在“宏合花都”,陶胖子说西站汽车修理厂有人在打“八搭二”(一种赌博方式,打得大,我们去敲板板(意思是赢了就将赢的钱拿走,输了就不拿钱给对方就走人)。并叫李泽胶和钟天美去敲板板,其余的人在车上等,如果出现输的情况,车上的人就下车将我们的人带走。然后我们就坐陶胖子的车去汽车西站修理厂,到后李泽胶和钟天美下车去打牌。
    6、证人钟天美证实,2007年11月10日中午大约12点半左右,我在黔江城东丹兴路“宏合华都”门前和一个年轻男子发生了纠纷,我就打电话给李东,叫他过来给我帮忙。大约过了半小时后,李东和李责胶、陶承照另外还有三名年轻人一起来找我了,但他们来的时候和我发生纠纷的人已经走了。李东就问了我刚才发生纠纷的事情。大家谈了一会后,陶对我们说:“西站有人打‘八搭二’,我们去看看”。到了西站。随后我就下车进去打牌,当时庄家手气比较好,我打了没几把就输了200元现金,那个庄家桌子上已经有了1000多元钱了,就在这时,李泽胶抓起庄家的钱就往外跑,其中一些人以为他在和庄家开玩笑,庄家说不是,便去追李泽胶。我当时跟在后面出了西站,发现李泽胶已经不知去向。
    7、证人谢秋证实,2007年11月10日,其到黔江汽车西站去,在西站院内见罗孝友和一些人在打“八搭二”,其去了大约十分钟就来了一辆长安车,车上下来几个人,将围观的人撵走后又等了几分钟一个男子就将罗孝友放在桌子上的钱抓起,我以为是罗孝友的熟人开玩笑,但罗孝友说他不认识,我们就去追,那男子就拿出一把刀对追的人说:“来吗,再追就捅死你们。”我们就没有再追,因为那时和抢钱那人一起的四、五个也和他在一起。
    8、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办案及抓获经过说明、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了本案的相关情况。
    9、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扣押被告人李泽胶现金10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10、常住人口信息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胶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且在实施抢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泽胶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泽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诚意,且系初、偶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泽胶的辩护人提出的1、2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泽胶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泽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泽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7年11月13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 荣 钊
    人民陪审员 王 贤 江
    人民陪审员 李 永 言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康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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