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昇犯贩卖毒品罪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6-30)
陈昇犯贩卖毒品罪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黔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昇(曾用名:陈变,绰号:变哥),男, 1985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5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5日被浙江省衢州市火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当地,同年4月9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昇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利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昇及其辩护人张玉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以来,被告人陈昇与冉思华、王力、郑仁川(已经判刑或另案处理)等人在黔江城区非法贩卖毒品牟取暴利。2007年7月1日晚10时许,张钰(已判刑)电话联系冉思华,要求购买10克冰毒。被告人冉思华随即联系在重庆的陈昇,叫其在重庆购买冰毒。次日下午,张钰给了冉思华3000元现金,后冉思华与郑仁川、王力在黔江城小什字工商银行将2820元现金汇给陈昇,陈昇即在重庆购买了7克冰毒,连同冉思华另外购买的100粒麻古(陈昇吸食掉2颗),分别用一包玉溪香烟和一瓶营养快线饮料装好,交给向绍飞(已判刑)叫其带至黔江。同月3日凌晨4时许,向绍飞乘火车回黔江,在黔江城阳光花园C栋6—1房间内将冰毒和麻古交给在此等候的冉思华,随后通知张钰到该处取冰毒。当被告人冉思华、张钰、向绍飞等人在该房间内分装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当场称重,98粒麻古(成分含甲基苯丙铵和咖啡因)净重8.4克,冰毒6.7克(成分含甲基苯丙铵)。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认为被告人陈昇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与冉思华等人共同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昇辩称,向绍飞带的100粒麻古自己不知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昇贩卖100粒麻古的事实不实;被告人陈昇不是主犯,本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昇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晚10时许,张钰(已判刑)电话联系冉思华(已判刑),要求购买10克冰毒。被告人冉思华随即联系在重庆的陈昇,叫其在重庆购买冰毒。次日下午,张钰给了冉思华3000元现金,后冉思华与郑仁川、王力在黔江城小什字工商银行将2820元现金汇给陈昇,陈昇即在重庆购买了7克冰毒(陈昇自己留下了一点冰毒),连同另外购买的100粒麻古(陈昇吸食掉2颗),分别用一包玉溪香烟和一瓶营养快线饮料装好,交给向绍飞(已判刑)叫其带至黔江。同月3日凌晨4时许,向绍飞乘火车回黔江,在黔江城阳光花园C栋6—1房间内将冰毒和麻古交给在此等候的冉思华,随后通知张钰到该处取冰毒。当被告人冉思华、张钰、向绍飞等人在该房间内分装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公安机关当场称重,98粒麻古净重8.4克,冰毒净重6.7克。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毒品进行了成份鉴定,结论是:红色的麻古中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冰毒中含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 2007年6月被告人冉思华与吸毒人员郑新联系好贩卖300元的毒品K粉事宜后,冉思华安排郑仁川将4包毒品送到黔江城金冠芭迪娅包房内交给了郑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
2、被告人陈昇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07年6月28日下午其到重庆去,冉思华交给其3650元钱买毒品。同年6月30日下午,其与“勇哥”联系在石砰桥的鑫梦酒店见面,“勇哥”卖给其100颗麻古,价格是24元一颗,然后其回到自己住的大坪沃克商务酒店房间内耍了两颗麻古,将剩下的麻古包装成长条状。同年7月1日上午(具体时间记不起),冉思华给其打电话说张钰要买10克“冰”,已经付了3000元钱,冉思华汇了2820元到其工商银行卡上。下午5点钟,其与“勇哥”联系还买点“冰”。其叫向绍飞在房间等(之前其叫向绍飞去买的一瓶营养快线,并把麻古藏在这瓶饮料中),其到杨家坪步行街与“勇哥”见面,“勇哥”交给其两袋“冰”,其从中取了一点装在自己的烟盒子内,其余的装在另外一个玉溪烟盒子内,在开口处放的5只香烟。其在途中给向绍飞打电话:“你马上把那瓶营养快线拿到楼下来,到宾馆对面等我”。到之后其对向绍飞说:“你坐出租车去火车站”,并给他50元钱,递给他那包藏有毒品“冰”的玉溪香烟,嘱咐他路上少喝水,烟拿去抽,他接过毒品就走了。
另供述,其与冉思华将毒品弄回黔江后,先分装成小包,多数是由冉思华联系卖出,郑仁川、王力他们三人都在送东西(毒品),如有人联系买毒品就送到约定的地点交易,收到的钱拿回来交给其,有时交给冉思华的,因为平时的费用由其统一开支。2007年6月的一天晚上约9时,其安排王力送5包K粉到梁山泊酒吧给万峰,因万峰说药钱欠起,王力还和万峰吵起来。
3、同案关系人冉思华的供述证实:2007年6月26日,陈变(即:陈昇)对其说要到重庆去拿点东西(指购买毒品)。7月1日晚10时许,张钰给其打电话说:“帮我拿点冰(指冰毒)”,张钰说要购买10克冰毒用于吸食和贩卖。其就打电话问陈变10冰毒要多少钱,陈变说要3000元。次日下午,张钰就给了其3000元现金,然后在黔江城小什字工商银行将2820元打到了陈变指定的帐户上。这几天其每天都在打电话问陈变好久回来,直到昨天晚上陈变才给其打电话说他暂时不回来,100颗麻古叫向雕带回来,并说向雕坐11点钟的火车,今天凌晨5点钟左右,向雕从重庆回来后,在黔江城阳光花园C栋陈变租的6—1房间将冰毒和麻古放在桌子上,冰毒是装在一包玉溪香烟盒内的,麻古是装在一瓶营养快线瓶子内,其把饮料水倒后,是郑仁川用剪刀把瓶子剪开把麻古取出来,在电话中听陈变说总共这次买有麻古是100颗,试了1颗,带回来的麻古有99颗,陈变打电话给其说东西已经带回来了,如果有人要买就叫郑仁川送。其打电话喊张钰到该处取“冰”,其把“冰”给张钰后,和张钰下了一盘象棋,后来张钰要求把交给他的“冰”进行分装,然后其和李志在房间进行分装,还没分装完就被抓了。另外一袋40粒麻古是伍伟拿过来让其帮忙卖的,本来是45颗,向雕从重庆带“冰”和麻古回来,大家一起吸了5颗,就剩40颗了。那包K粉是陈变在今年6月份从重庆购回卖剩下的。
另供述,到重庆购买毒品是陈变负责,钱也是由他出,只是他把毒品买回来之后,其和他一起分成小包,并帮忙保管和帮忙送。其和陈变平时互称名字,郑仁川喊陈变“变哥”,平时安排郑仁川送毒品主要是陈变,陈变不在屋时,其就安排郑仁川给买毒品的人送毒品到指定地点,郑仁川收到的钱交给其,其交给陈变,平时的消费都是由陈变支付。其安排郑仁川给郑新等送过K粉。
4、同案关系人向绍飞的供述证实:在重庆陈变住的旅店房间,陈变把一袋麻古(塑料袋封装的)用纸巾包上外面用透明胶密封好,将其从外面买的“营养快线”饮料(也是陈变叫其买的)打开,把封成条状的麻古袋放进饮料瓶内,然后用瓶盖盖好,陈变当时对其说:“这瓶饮料你不能喝,里面放的马儿(麻古),上下车时把这瓶饮料拿起,带回黔江住处去”。陈变叫其在房间等,他到陈家坪去,在晚上11点钟,陈变才回来,在旅店外,陈变给其半包玉溪烟,50元钱,叫其坐出租车到火车站。
另供述,认识陈变后,其与冉毛(冉思华)、郑仁川都是跟他一起混,他是哥,我们是小弟,我们吃、住都在他屋。
5、同案关系人张钰的供述证实:2007年7月1日晚上大概10点,其给冉毛儿(冉思华)打电话,“你联系得到“冰”(冰毒),我买点”,他说:“现在没得,过几天我要弄4、5克回来卖”,冉毛儿说300元钱一克,其就让他给我带10克回来。7月2日下午大概4点多,其在小广场将3000元钱给了冉毛,冉毛就说把这3000元钱给陈变汇去,冉毛、郑仁川、王力就去汇款。同月3日快到凌晨5点钟时,冉毛给其打电话,说东西到了让其到阳光花园。其和表哥李志到阳光花园后,是王力下来接我们到C栋6-1屋内,我们试了一下效果,其觉得味道不纯,就对冉毛说:“有麻古没得,一起吸效果好些不?”冉毛就从裤子口袋内取出五颗麻古,其和李志吸后又叫冉毛吸,后李志和冉毛到一间卧室内去分装,正在分装就被抓了。
另供述,陈变是冉毛儿、郑仁川的“哥”,冉毛儿他们是陈变的“小弟”,陈变在带起他们贩卖毒品(K粉、麻古),其找他们买过两次K粉,一次麻古,其在找他们买时是冉毛儿与其联系交易,有一次买麻古时叫冉毛儿多给一颗,冉毛说:“不搞,作不了主,是陈变的”。
6、同案关系人郑仁川的供述证实:大约在凌晨4点过,向雕提着一个塑料口袋来到租房,毛儿问向雕东西带到没,向雕就从塑料口袋内掏出两个手机,还有两个餐巾纸包,冉毛儿打开纸包,其看见一包是K粉,另一包是麻古,冉毛儿看了就把带回来的东西放到楼上去了。
另供述,冉思华和陈变在负责进货(指毒品),其从毛儿冉思华手中领过几次货(指毒品)送到买家手中,叫其收多少钱就是,收了钱交给毛儿,其中一次送了几包毒品到金冠酒吧,没收钱。通过帮他们做这些,其吃住很多时间都是在陈变租的房里,平常一起耍也都是毛儿、陈变付钱。其就是一个“小马仔”,负责跑路的,听他们的安排做事,真正贩毒的核心问题陈变和冉思华既不许其问,也不给其说。
7、同案关系人王力的供述证实:2007年7月2日16时许,张钰给了冉毛儿2900元钱,然后到小什字工商银行汇2820元给陈变。之后和郑仁川去租影碟,又去上网,后来冉毛儿打电话喊我们回去了。大概今天早上3点冉毛儿就回来了,隔了一会,向雕回来了,他拿了两个手机,一瓶水,一包玉溪烟。冉毛儿喊其去把向雕拿回来那瓶水里面的东西拿出来,拿出来了看是红色的颗粒,他们说是“马儿”。
另供述,2007年6月的一天大概9点钟,张龙给其打电话喊一起到梁山泊酒吧去,在酒吧门口遇到万峰,其和万峰原来有过节,因言语不和发生了争执,万峰要打其,其给陈变打电话,万峰就没打,其和张龙回陈变租的房子内,听张龙给陈变说送到梁山泊酒吧的东西(毒品)没收到钱,欠起的。
8、证人李志证实:张钰叫其陪同去取东西(指毒品冰毒),并与冉思华一起分装冰毒的事实。
9、证人郑新证实:其打电话让冉毛儿送300元的K粉到金冠芭迪娅包房内的事实。
10、证人李燕证实:2007年7月2日下午3时许,其子张钰找其借了2000元钱。
11、证人罗健证实:其找张钰买过2包K粉,支付了200元。
12、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复印件证实:对当场从阳光花园C栋6—1号房屋内缴获的麻古11.5克、冰毒6.7克、K粉0.7克予以扣押。
1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从阳光花园C栋6—1号房屋内缴获的麻古138颗(11.5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冰毒6.7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K粉0.7克中检出氯胺酮。
14、工商银行存、取款记录证实了冉思华于2007年7月2日给陈变汇款2820元的事实。
15、情况说明证实,“勇哥”、曾启红、万峰等人未查获归案。
16、冉思华与陈昇用手机互发短信内容照片复印件。
17、毒品冰毒、麻古照片复印件;抓获经过。
18、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昇2005年8月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的事实。
19、(2007)黔刑初字第170号判决书证实,冉思华、张钰、向绍飞分别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常住人口登记卡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陈昇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昇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在与冉思华等人共同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昇在公安机关供述自己与冉思华贩卖毒品98粒麻古的事实与冉思华、向绍飞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其关于自己对98粒麻古不知情的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昇贩卖100粒麻古的事实不实,被告人陈昇不是主犯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5日起至2013年4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甘 小 芬
人民陪审员 王 贤 江
人民陪审员 李 永 言
二00八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书 记 员 冉 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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