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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诗俊、喻政、邹章军、龚小龙、罗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5-15)



    宋诗俊、喻政、邹章军、龚小龙、罗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08)黔刑初字第71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鹏,男,生于1992年4月14日,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学生,家住(略)。
    法定代理人龚节菊(徐鹏之母),40岁,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宋诗俊,男,生于1990年9月18日,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学生,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宋远书(宋诗俊之父),42岁,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务农,住址同上。
    被告人喻政,男,生于1992年1月2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略)。2007年4月份因因携带管制刀具被黔江区公安局警告一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2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喻周超(喻政之父),42岁,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驾驶员,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周泽,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章军,男,生于1991年3月12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邹文学(邹章军之父),44岁,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务农,住址同上。
    被告人龚小龙,男,生于1989年9月9日,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充,男,生于1991年9月16日,苗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罗登祥(罗充之父),36岁,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务农,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余规诰,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诗俊、喻政、邹章军、龚小龙、罗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鹏及其法定代理人龚节菊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宋诗俊及其法定代理人宋远书、被告人喻政及其法定代理人喻周超、被告人邹章军及其法定代理人邹文学、被告人龚小龙、被告人罗充及其法定代理人罗登祥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6784.67元。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人宋诗俊及其法定代理人宋远书、被告人喻政及其法定代理人喻周超、被告人邹章军及其法定代理人邹文学、被告人龚小龙、被告人罗充及其法定代理人罗登祥一次性赔偿原告人徐鹏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3000元(其中宋诗俊及其法定代理人宋远书赔偿30000元,被告人喻政及其法定代理人喻周超赔偿5000元,被告人邹章军及其法定代理人邹文学赔偿5000元,被告人罗充及其法定代理人罗登祥赔偿3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甘 小 芬
    人民陪审员 李 永 言
    人民陪审员 王 贤 江
    二00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 景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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