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雷志友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凡统云、罗顺、何淼波犯抢劫罪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11-27)
被告人雷志友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凡统云、罗顺、何淼波犯抢劫罪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黔刑初字第27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志友(绰号:二牛),男,生于 1982年7月16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顺,男,生于 1988年5月25日,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高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勇,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凡统云(绰号:牦牛),男,生于 1987年1月17日,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31日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云霁,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淼波(绰号:汤圆),男,生于 1983年1月23日,汉族,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召,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8)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志友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凡统云、罗顺、何淼波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彬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志友及其辩护人张玉金,被告人凡统云及其辩护人张云霁,被告人罗顺及其辩护人李勇,被告人何淼波及其辩护人戴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何淼波得知冉儒灯与程举德等人在城区烟草宾馆208房间内打牌,因责怪冉儒灯未如实告知并对其不予理睬的行为心怀不满,遂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雷志友、凡统云、罗顺、蔡健(另案处理)。被告人雷志友、凡统云、罗顺、蔡健为了帮何淼波挽回面子,持刀撞入烟草宾馆208房间内,抢走程举德、冉儒灯等人牌桌上现金14000余元,然后由何淼波驾车载雷志友等人潜逃至天龙宾馆,将抢得的赃款退还4000元后,对剩余的赃款五人各分1900元用于挥霍。
2008年5月4日凌晨2点左右,何祥庆与胡庆洪、王杰、熊仕洪、王庆娜等人在城区太平岗吃宵夜,碰到雷志友驾驶渝H06665号越野车前往,遂前去询问昨晚在濯水是否殴打了胡庆洪、王杰等人,雷志友认为何祥庆等人要打他,遂跑进一餐馆取出两把铁勺朝何祥庆等人进行殴打,随后又冲进一烧烤店取出一把菜刀,朝何祥庆身上乱砍,致何祥庆头面部砍伤、鼻骨骨折、左胸部刀伤、左大腿裂伤。经法医鉴定:伤者何祥庆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支持指控的证据,有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雷志友、凡统云、罗顺、何淼波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雷志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雷志友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相当,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雷志友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志友犯抢劫罪数额不应认定为巨大,因抢的是赌资,按一般抢劫罪量刑;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且当晚退了4000元,抢劫手段不恶劣,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经处罚;被告人雷志友犯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量刑时应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雷志友从轻处罚。
被告人凡统云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凡统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凡统云犯罪的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经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凡统云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顺等抢劫的是赌资,对社会的危害性低于其他抢劫;本案参与抢劫的被告人都是实行犯,不应区分主从,被告人罗顺在本案中地位较低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罗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经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顺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淼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淼波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淼波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即使构成抢劫罪也建议被告人何淼波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何淼波得知冉儒灯与程举德等人在城区烟草宾馆208房间内打牌,因责怪冉儒灯未如实告知并对其不予理睬的行为心怀不满,遂将此情况告诉被告人雷志友、凡统云、罗顺、蔡健(另案处理)。雷志友、凡统云、罗顺、蔡健当即商量,决定去帮何淼波挽回面子,把冉儒灯等人的钱抢了。随后,雷志友、凡统云、罗顺、蔡健持刀闯入烟草宾馆208房间内,抢走程举德、冉儒灯等人牌桌上现金13000余,此时,何淼波在烟草宾馆楼下开车接应,然后由何淼波驾车载雷志友等人潜逃至城区天龙宾馆,将抢得的赃款退还4000元后,对剩余的赃款均分,每人获取赃款1900元。
2008年5月4日凌晨2点左右,何祥庆与胡庆洪、王杰、熊仕洪、王庆娜等人在城区太平岗吃宵夜,碰到雷志友驾驶渝H06665号越野车前往,遂前去询问,雷志友认为何祥庆等人要打他,遂跑进一餐馆取出两把铁勺朝何祥庆等人进行殴打,随后又冲进一烧烤店取出一把菜刀,朝何祥庆身上乱砍,致何祥庆头面部砍伤、鼻骨骨折、左胸部刀伤、左大腿裂伤。经法医鉴定:伤者何祥庆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另查明,2008年5月22日,被告人雷志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于同月4日将被害人何祥庆砍伤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雷志友退赃款1900元,被告人凡统云退赃款1800元,被告人雷志友已赔偿被害人何祥庆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庭审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了案件的来源;
2、被告人雷志友的供述证实, 2006年12月份或2007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其和汤圆(指何淼波)一起到烟草宾馆208房间。看见房间里有冉灯(音)、夏德鹏(音)、兰力勇(音)、矮子程,另外还有两三个人在房间里打梭哈(一种赌博方式),汤圆看见他们在打牌就有点气愤,因为开始汤圆给冉灯(冉儒灯)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冉灯骗他说在天龙宾馆睡觉,汤圆就对冉灯说“你瞌睡还睡得远哦”。没过多久汤圆就喊其走了。其和汤圆走到小广场新华书店门口,汤圆觉得心理委屈,就蹲在地上哭,说冉灯他们要不得,骗他。其就对汤圆说“你哭么子嘛,你实在想不过味就去把他们那个堂子抄了”。汤圆说那就去抄。然后其就打电话给牦牛(凡统云)让他们到新华书店来,过了几分钟,牦牛、蔡健、顺毛(罗顺)三人就来到了新华书店门口。其给他们说“汤圆被气哭了,我们去把那堂子抄了”,他们三人都表示同意。汤园在楼下跟其四个人说“那几个马喇人没有意思,我们几个去把茶馆抓了”(意思是把他们打牌的那几个人的钱抢了),说这话的时候有我、凡统云、罗顺在场。同时汤圆准备最先上楼,其就劝汤圆不要去,因为堂子里都是他老家方向的熟人,他去不怎么好,汤圆就说他在楼下等。其与牦牛、顺毛、蔡健四人就跑到那房间里去,四人冲进房间就喊他们不要动,把钱放在桌子上,其中有个人准备把钱从桌子上扯走,其就把随身带的一把折叠刀(展开后约40厘米长)出来。同时,牦牛、顺毛各拿了一把刀出来,蔡健好像是拿了一把调羹出来,四人喊不许动,打牌那些人就没敢动了。四人就开始拿钱,其四个人都拿了的,反正我们把桌上的钱全部拿了。下楼后,四人看见汤圆开了一辆黑色的轿车在楼下等,四人就上车,上车后汤圆开着车,一起到金冠酒店去逛了一下。在路上,五人碰见了邓家敏(音)开了一辆黑色轿车在逛,就喊邓家敏一起,随后到了天龙宾馆的一间房(房间是之前就开起的,具体房间号记不清楚),到了房间后,大家就把各自抢到的钱放在床上开始清点,一共是13000多元。正准备分钱时,兰立勇打电话让其多少退点钱。几人商量了一下就说退4000元钱给他们,剩下的钱其和汤圆、牦牛、蔡健、顺毛五个人平均分了,每个人分到了1900元钱。随后其就把那4000元钱拿下楼给了兰立勇。
另供述证实,2008年5月4日凌晨2点左右,其驾驶渝H06665号越野车到太平岗找樊毅,车刚停稳。就看到七、八个人走过来,其中一个人认出我讲“就是他”。同时这群人中的一个人将其拉住,其用力挣脱后,就跑进旁边的餐馆拿了把铁勺,其一手各拿一把铁勺走出餐馆站在公路上对这帮人讲“你们要打架,就上来打”。其提两把铁勺追打这帮人,把这帮人打散了。其中一个人冲上来将其衣服抓住,并将其衣服扯烂了,其就和这人在地上扭打,并用铁勺打这人脸部,当时其被压在下面,这时凡毅走来把那人拉住。其冲进下面餐馆内去拿了把菜刀出来,看到和其打架的人还站在那里没动。这人冲上来准备抓其,其一脚将这人踢开,这人又扑上来,其就用菜刀朝他肋部砍了一刀,这人又准备扑上来,其又朝这人腿部一刀,他又继续扑上来,其朝他手部砍去,这人用手挡,将这人的手部砍伤,伤比较严重。
3、被告人凡统云的供述证实,当时看见汤圆在哭,就问他为什么,汤圆就讲他的一个熟人没给他面子,臊了他的皮。于是,其和二牛(雷志友)、蔡健、罗顺几个都有这个意思要帮他报仇,挽回面子,如果有箱子(茶馆收茶钱用的箱子)就把箱子抱了,没有就把场子砸了。上楼之后进了房间没有看到箱子,看到桌子上放到有钱,于是就把钱抢了。其没有带任何凶器,只看见二牛拿了一把折叠刀,蔡键在楼下的夜摊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几人共计抢了一万多,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每人分得1700元或1800元,另外退还给兰勇的熟人2000元。几人进入房间后,只有二牛喊“不准动”。
4、被告人罗顺的供述证实,其在黔江区烟草宾馆底楼遇到牦牛、蔡健,雷志友,并听牦牛他们说,有人将汤圆得罪了,到烟草宾馆去把他们的钱抢了。然后其就和牦牛、雷志友,罗川,蔡建一起上楼去,牦牛走在最前面。走进烟草宾馆208房间之后,其拿出一把折叠刀(长约50公分)对着一个人,雷志友和蔡建也拿了一把刀出来,然后大家就喊 “不准动,谁动就砍谁”。当时在房间里打牌的有四个人,另外,旁边还站着两、三个人,他们当时都没敢说话。打牌的四个人前面桌子上分别都放有一叠钱,牦牛、雷志友、蔡健就把桌子上的钱全部抢了。汤圆开的一部轿车在烟草宾馆外面,其一行人全部上车后朝金冠酒店的方向跑了。退还5000块钱后,每人分得1000至2000元之间。
5、被告人何淼波的供述证实,雷志友、蔡健、罗顺、凡统云都说去把冉儒灯他们打牌的钱抢了。当时被抢劫的几个人中,其只认识冉儒灯和程举德,还有一个打牌的人姓夏,在旁边站着的有一个人叫兰立勇。雷志友、罗顺拿有刀,他们二人随身带的腰刀。其事先找蔡健拿了车钥匙,到太平岗将一辆白色轿车开到烟草宾馆楼下接应他们。共抢得15000元左右,退还了5000元,其和雷志友、蔡健、罗顺、凡统云、罗川每人分得大约1700元。
6、同案关系人蔡健的供述证实,其与雷志友、凡统云、罗顺一起抢劫了黔江烟草宾馆一房间打牌的人,其与雷志友、罗顺各持一把刀,何淼波开车在楼下等候。共抢劫了13000元左右,每人分得的钱在1600元至1900元之间,另退还了5000元。
7、被害人程举德的陈述证实,2007年元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和冉儒灯、彭三(彭晓勇)、莫世祥在黔江烟草宾馆208房间打梭(打牌),当时兰立勇及还有二个人也在房间里。几个人打了3个多小时的时候就有人敲门,不知道是谁去开的门,然后就有四五个人冲进来,他们手里拿着刀,就叫不要动,谁动就捅死谁,其几个人当时看见他们手里拿着刀都没有敢动,他们就把我们放在桌子上的钱全部抢起走了。抢走现金20000余元,其中,其被抢4000元,彭三被抢了1万多元。
8、被害人莫世祥的证言证实,其在黔江烟草宾馆一房间打牌,在深夜时有人在外敲门,彭三就去把门打开了,随后就闯进来四五个不认识的人(有三四个手持短刀),就喊不准动。当时其几个人谁都没敢出声,还要叫把身上的钱交出来。后被兰立勇阻止就没搜身。大概桌上的现金有1万多元被抢,其被抢了750元。抢劫的人走后,兰立勇和夏德鹏又去退了4000元,其中退彭三2000元,夏德鹏自己2000元。
9、被害人彭晓勇的陈述证实,其和莫二娘(莫世祥)、 程举德、冉灯、夏得鹏等人在黔江区烟草宾馆208房间打牌时,四个手持刀子报年青人冲进房间,喊不准动,把钱交出来。然后抢走了桌子上的现金1万多元,之后,通过兰立勇退还2000元。
10、被害人何祥庆的陈述证实,2008年5月4日凌晨2时左右,其面部被雷志友用铁勺打伤,其左大腿、左肋部、左手腕被雷志友用菜刀砍伤。
11、证人兰立勇的证言证实,其在烟草宾馆一房间观看夏德鹏、冉儒灯、彭三、程举德等人打牌的过程中,蔡健、雷志友、凡统云和另外有二个不认识的人进入房间将桌子上的赌资抢走。之后,其给雷志友打电话,退还夏德鹏、彭三各2000元钱。
12、证人胡庆洪的证言证实, 2008年5月3日晚,其与何祥庆、熊仕洪、王杰、王宾云在黔江濯水镇被一辆越野车上的两男青年打了。次日凌晨3时左右,在黔江城区太平岗,何祥庆被该越野车上的一名男子用铁瓢、菜刀砍伤住院。
13、证人王滨云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4日凌晨,其与何祥庆、胡庆红等人在黔江城区太平岗吃饭。其一行人看见曾在濯水镇街上打了王杰两砖头的人开的那辆越野车,遂上前询问,越野车驾驶员认为何祥庆等人要打他,就跑进一餐馆拿了一勺子出来追打其一行人,其脸上被这个男子打两下。
14、证人杭世中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4日凌晨2时左右,其与杨永辉、胡庆洪、何祥庆等人在黔江城区太平岗吃饭的过程中,一位穿黑色短袖体恤的男青年用铁勺、菜刀将何祥庆砍伤。
15、证人王杰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3日晚23时左右,在濯水镇街上,何祥庆和路过的一辆越野车(牌照:渝H06665号)上的人发生口角,其上前劝解,反被越野车的人用两块水泥空心砖打了两下。次日凌晨2时左右,其与何祥庆等人在黔江城区太平岗吃饭过程中,看见该越野车驾驶员,就准备上前问他,他跑到一餐馆里面去拿了两把抄菜用的勺子,朝我们乱打,其往巷子里跑。
16、证人杜江的证言证实,一年轻人手里拿着一把铁勺在追打在其餐馆里吃饭的顾客。
17、证人凡毅的证言证实,其看见有六七个人抓住雷志友不放手,当时还把雷志友的衣服都扯坏了。雷志友就跑到农行宿舍大门外面对面的烧烤店里面去拿了两把抄菜的勺子,朝对方打,与对方一起的人就跑了。就只剩下张跃春、李建华和受害人,后那受害人就去打雷志友,把雷志友推倒在地上,他们两个相互扭打起来,这时雷志友手里面的勺子就掉在地上了,其和张跃春、李建华把受害人拉住不让他们打架,雷志友就站起,跑到旁边的一家烧烤店里面去拿了一把菜刀,朝受害人身上乱砍。
18、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图、扣押物品清单、诊断证明书、收条证实了本案相关情况。
1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何祥庆损伤程度属重伤。
20、常住人口信息分别证实了四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志友、凡统云、罗顺、何淼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雷志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雷志友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告人凡统云、罗顺、何淼波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志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告人雷志友、凡统云、罗顺、何淼波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雷志友在故意伤害罪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雷志友、凡统云已退全部赃款,被告人雷志友已赔偿被害人何祥庆的全部经济损失,对该二被告人均予以酌情从经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雷志友之辩护人提出,因被告人抢的是赌资,数额不应认定为巨大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凡统云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凡统云是从犯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何淼波明知被告人雷志友是为其挽回面子而实施抢劫,并积极开车到楼下接应,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的共犯;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构成窝藏罪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各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志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被告人罗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8止。)
被告人凡统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30止。)
被告人何淼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止。)
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其余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甘 小 芬
人民陪审员 李 永 言
人民陪审员 王 贤 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继 毫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