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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孝民三终字第35号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7-22)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孝民三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田中(孝感)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清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方,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青松,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略)。身份证编号:(略)。

    委托代理人阮丛波,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胞兄,身份证编号(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胜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金田中(孝感)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阮青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金田中(孝感)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孝南区人民法院 (2008)孝南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或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查明,金田中(孝感)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21日。2005年1月4日,阮青松与金田中(孝感)纸业包装有限公司签订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岗位为锅炉操作工,每月工资600元。200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金田中(孝感)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阮青松续签劳动合同时,阮青松要求将进入该公司的时间在合同中注明,为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未续签劳动合同。阮青松一直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2008年6月 12日,金田中(孝感)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为阮青松办理了离岗手续。

    另查明,金田中(孝感)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为阮青松缴纳了2006年9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2006年9月之前的社会保险未依法缴纳。阮青松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月平均工资为813.8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金田中(孝感)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字之日向阮青松支付社会保险补偿费及经济补偿金、补发工资共计人民币6000元。

    二、阮青松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并请求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金田中(孝感)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均已缴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肖 建 成

    审 判 员 王 环 姣

    审 判 员 胡 维 文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鲍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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