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孝民三终字第30号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7-8)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孝民三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金莲,女,1938年2月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朱援朝,男,1957年元月出生,系彭金莲的长子。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朱兰英,女,1963年9月出生,系彭金莲之女。身份证号:(略)。
二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申诉,代领执行款物,代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郑家河水库管理局。住所地:安陆市太白大道南2号。
法定代表人叶家三,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勇,该单位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签收法律文书,提出申诉。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签收法律文书,提出申诉。
上诉人彭金莲不服安陆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建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维文、王环姣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6月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金莲的代理人朱援朝、朱兰英,被上诉人孝感市郑家河水库管理局的代理人王锡楚、杨晓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肖 建 成
审 判 员 胡 维 文
审 判 员 王 环 姣
二○○九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鲍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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