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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孝民知初字第4号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6-29)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孝民知初字第4号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开发区创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吴学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委托代理人王林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等。

    被告吴九玲,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个体业主,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九玲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吴九玲停止了侵权行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87.5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俊 伟

    审 判 员 王 环 姣

    代理审判员 戴 捷


    二 0 0 九 年 六 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鲍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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