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泉民特字第1号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6-5-8)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泉民特字第1号
起诉人刘天佑,男,194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起诉人王世美,女,1943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胜,江苏徐州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刘天佑、王世美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刘天佑、王世美称,两起诉人系胡云龙的外祖父母,2005年9月26日,胡云龙的父亲胡威明在关庄组团小区6-2-701室的家中,将胡云龙的母亲刘小勉杀死,后又自杀。现胡云龙尚年幼,需要别人的关爱。两起诉人与胡云龙的祖父母都想抚养胡云龙,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胡云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依法指定。两起诉人依法向该居委会提出指定监护的申请书,而该居委会推卸责任,不予指定。2006年1月18日出具证明将胡云龙、刘文静(胡威明与其前妻所生女儿)指定给二人的祖父母胡广情、沈书峰监护。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两起诉人与胡云龙的祖父母在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两个方面无高低之分,而两起诉人与胡云龙生活上最密切,胡云龙在出生及平时的生活上均由两起诉人照顾,所以感情更深。胡云龙的祖父母现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还住在长春,而两起诉人有四个子女,更有利于帮助起诉人照顾胡云龙。另外胡威明除胡云龙之外还有一个女儿,而刘小勉只有胡云龙一个孩子,刘小勉现已不在,起诉人关爱女儿之情自会转移到胡云龙身上。而胡云龙的祖父母要照顾两个孩子,无论在生活上还是教育上,显然力不从心,不利于胡云龙的健康成长。故请求法院指定两起诉人为胡云龙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两起诉人系胡云龙的外祖父母,胡云龙出生于2000年8月22日,原居住在本市关庄组团小区6-2-701室。2005年9月26日,其父母胡威明、刘小勉死亡,后徐州市泉山区湖滨街道办事处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胡云龙的祖父母胡广情、沈书峰为胡云龙的监护人。胡云龙现随其祖父母居住在本市民祥园其姑夫张柱所有的房屋内。
本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对于同一顺序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中择优确定。胡云龙的祖父母现在城区居住,胡云龙目前生活受教育环境稳定,本院通过综合对比胡云龙祖父母、外祖母的条件,从有利于胡云龙健康成长角度考虑,故现胡云龙由其祖父母胡广情、沈书峰监护为宜。胡广情、沈书峰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做到保护被监护人胡云龙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胡广情、沈书峰要依法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等监护职责。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徐州市泉山区湖滨街道办事处刘场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胡广情、沈书峰为胡云龙监护人的指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何 雪 钧
二○○六年五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陈 菲
法官寄语:在该案的审理中,法官能体会双方老人丧子(女)之痛,继而对孙子爱之切的感情,相信胡云龙随哪一方生活都会得到精心的照顾与呵护,不希望因此由爱生怨加剧双方的矛盾,但当法律必须做出裁决时,希望双方家庭能摒弃前嫌,给胡云龙营造一个和谐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在双方争议的管理处分胡云龙父母给其遗留的财产问题上,希望监护人能遵循帐目公开、有依据支出的诚实信用原则,消除起诉人方的顾虑,依法履行好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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