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泉刑初字第167号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6-10-27)
徐 州 市 泉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泉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士勇,男,1956年7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为:(略),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原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任助理,现住(略)。2006年5月17日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伯庭、杨海,江苏徐州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徐泉检诉字(200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士勇犯受贿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建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士勇及其辩护人王伯庭、杨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征管科科长,督察科科长及主任助理期间,利用为房地产企业谋取减免墙改基金、免收滞纳金及返退墙改基金等便利,先后10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徐州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润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徐州市大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67428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士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崔士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辨称:
指控的第2起关于先后两次收受万隆房地产有限公司杨胜杰的30000元钱不属实,其实际只收到5000元,而非30000元;指控的第3起,是在事情办完后,大家都成为朋友了,因其生病住院送的2000元。
被告人崔士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指控的第2起收受杨胜杰20000元的事实不清;指控的第3、5、6、7起,均为事后受财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指控的第8起,行贿人杜长海没有提出具体的请托事项,被告人崔士勇也没有为其谋取任何利益,故该起属于非法所得,不应认定受贿犯罪;侦查机关仅掌握被告人崔士勇收受万隆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杨胜杰30000元的犯罪事实,其余9起均是被告人主动交代,依法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征管科科长,督察科科长及主任助理期间,利用为房地产企业谋取减免墙改基金、免收滞纳金及返退墙改基金等便利,先后10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非法收受徐州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润源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徐州市大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贿赂共计人民币67428元。分述如下:
1、1996年年底,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征管科科长期间,在为江苏永业集团办理奎山钢窗厂附近工地墙改基金缴纳过程中,收受该公司经理李刚贿赂人民币1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崔士勇关于其在担任墙改办征管科科长期间,收受永业集团公司经理李刚贿赂的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证人李刚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在办理奎山钢窗厂附近工地墙改基金缴纳过程中,向崔士勇行贿1000元的事实;书证:墙改基金收据。
2、1999年10月至2004年12月,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征管科科长、督察科科长及主任助理期间,在查处徐州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墙改基金缴纳违规问题的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杨胜杰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崔士勇关于其在担任墙改办征管科科长、督察科科长期间,两次收受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杨胜杰贿赂的人民币30000元,其中:第一次收20000元,第二次收10000元的多次供述。证人杨胜杰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在开发祥和小区工程时,因没交墙改基金,被墙改办查到并申请法院执行,后其找到了崔士勇,并给崔士勇20000元钱;后又因开发世纪锦园未按规定交纳墙改基金被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崔士勇协调的比较满意,后又送10000元钱给崔士勇的事实经过。书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记帐凭证等。
3、2002年6月前后,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任助理期间,在为徐州市九里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汉城小区办理免收墙改基金滞纳金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林龙贿赂的人民币2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崔士勇关于九里山房屋开发公司在开发汉城小区时,因墙改基金的问题该公司经理刘林龙找到其,事后没多久,在其生病住院时刘林龙给了2000元钱。证人刘林龙、张彭城的证言,证实因其开发公司欠交墙改基金的问题找崔士勇协调,事后没多久听说崔住院了,在看望时给他2000元的事实。书证:记帐凭证、收费收据凭证等。
4、2002年夏天,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任助理期间,在为徐州市九里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三环西路民馨园办理免收墙改基金处罚金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经理宋广君贿赂面值人民币1500元的购物卡。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九里房屋开发公司经理宋广君为表示感谢送其1500元购物卡。证人宋广君的证言,证实因墙改基金的问题找崔士勇帮忙,并送给他1500元的购物卡的事实。书证:记帐凭证等。
5、2003年2月前后,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任助理期间,在为徐州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新一佳矿大店”办理减免墙改基金罚款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经理酉新民贿赂的人民币2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瑞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墙改基金的问题找其帮忙,事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送其2000元钱的事实。证人酉新民的证言,证实因未按规定交纳墙改基金就请崔士勇出面协调,后送给崔2000元钱的事实。书证:记帐凭证、交款通知书等。
6、2003年6月,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任助理期间,在为徐州润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弘润园小区办理减收墙改基金处罚金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经理牛康贿赂的人民币5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润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弘润园小区时,因使用的墙体材料违反规定被查到,该公司经理牛康找其关照,并送5000元钱的事实。证人牛康的证言,证实因开发的项目墙体不符合国家规定被墙改办查处,后找崔士勇协调,为表示感谢,送其5000元钱的事实。书证:记帐凭证、收费收据等。
7、2003年12月前后,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任助理期间,在为英奇置业(徐州)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公交大厦工程办理减免墙改基金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洋的贿赂的人民币20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英奇置业房地产公司在建设公交大厦项目时,按规定有优惠政策可以减免墙改基金,该公司的经理刘洋请其出面协调,为感谢刘洋给其2000元钱的事实。证人刘洋的证言,证实其找到崔士勇希望协调减免墙改基金,后按优惠政策交了墙改基金,为表示感谢送崔士勇2000元钱的事实。书证:记帐凭证、交款通知书等。
8、2004年夏天,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任助理、督察科科长期间,在为江苏金广夏集团公司开发的汉御花园小区办理墙改基金的过程中,收受该公司经理杜长海贿赂面值人民币1000元的购物卡。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金广厦集团在开发中医院南边小区时,为办理相关手续,该公司经理杜长海送其1000元购物卡的事实。证人杜长海、寇中玉的证言,证实其公司在开发中医院南边小区时,为了办理相关的墙改基金手续,请崔士勇吃饭并送其1000元购物卡的事实。书证:记帐凭证、交款通知书等。
9、2004年底,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任助理、督察科科长期间,在为徐州市久隆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办理祥和二期工程减收墙改基金手续过程中,以出国为由,向该公司工作人员丁存勇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后于2006年初又在该
公司报销个人消费发票共计人民币2928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2003年9月为办理墙改基金,久隆集团开发公司的丁存勇找其帮忙,后减半收取的墙改基金,2004年底的一天,因出国考察向丁存勇要10000元钱,又让丁存勇报销2000多元餐费的事实经过。证人丁存勇的证言,证实崔士勇向其要了10000元钱;2006年初,崔士勇又让其报销2000多元的餐费的事实。证人王健的证言,证实崔士勇向其公司要过10000元钱及报销过2000多元餐费的事实。书证:记帐凭证、交款通知书、报销凭证等。
10、2005年2月前后,被告人崔士勇在担任徐州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主任助理、督察科科长期间,在为徐州市大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博爱大厦工程办理返退墙改基金的过程中,以为其跑关系为由,向该公司经理苏伟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后与市墙改办推广应用科科长武维辉(另案处理)将该款均分。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
被告人崔士勇的供述,大证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博爱大厦时,因返退墙改基金的事该公司经理苏伟找到其,其让苏伟准备10000元钱,后将10000元与武维辉平分的事实。证人武维辉的证言,证实在验收博爱大厦工程时,收取该公司经理苏伟10000元钱,后将10000元钱交给崔士勇两人均分的事实。证人苏伟的证言,证实崔士勇提出要10000元钱,后将10000元钱交给武维健的事实。证人丁明的证言,证实在办理墙改基金返还的过程中,苏伟向其汇报过崔士勇要10000元的事实。书证:记帐凭证、建议拨款通知书等。
针对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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