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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廷海与王文龙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6-3)



    王廷海与王文龙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一案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赤民二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廷海,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海宏,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龙,男,1985年3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桂英,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略)(系王文龙之母)。

    案由: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

    上诉人王廷海因与被上诉人王文龙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08)喀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进行公正审判。

    经审理查明:王廷海在与自己住宅相邻的土地上堆放部分杂物、扩建部分院墙。2001年9月30日,被上诉人王文龙父亲以被上诉人王文龙到了结婚年龄为由为其申请宅基地。2002年1月25日,喀喇沁旗建设局村建股为被上诉人王文龙颁发了村镇规划选址规划书,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上诉人王廷海扩建院墙、堆放杂物并不准被上诉人王文龙建造住宅。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廷海对争议地的权属通过行政确权和被上诉人王文龙的建房手续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二、争议墙体暂时维持现状。

    三、上诉人王廷海自行将在争议地内堆放的物品搬走。

    四、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各自支付的各自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彦宏

    审 判 员 覃定禄

    审 判 员 吴玉梅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修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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