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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啟洪交通肇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09-2-25)



    朱啟洪交通肇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通刑初字第1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啟洪,男,29岁(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9)第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啟洪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2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啟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朱啟洪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牌号为冀10.03366变型拖拉机由东向南左转弯后向南行驶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小周易村东口附近时,适遇李士龙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驶来,因朱啟洪未保证安全驾驶,致使变型拖拉机前部与自行车前部相撞,李士龙因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朱啟洪在抢救伤者途中打电话报警。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朱啟洪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啟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辉、郭长华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技术学检验报告、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酒精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死亡证明书、接警单、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朱啟洪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啟洪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啟洪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朱啟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啟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10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于 俊 平



    二 〇〇九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书 记 员 徐 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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