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凡经典技术培训中心杜英超其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09-6-8)
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超凡经典技术培训中心杜英超其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通民初字第5562号
原告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257号福侨大厦12层1213、1215室。
法定代表人林正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超,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凡经典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大街119号305室。
投资人杜英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明林,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传英,女,北京超凡经典技术培训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杜英超,女,满族,1971年10月19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庞明林,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佳诚公司)与被告北京超凡经典技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超凡经典中心)、被告杜英超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佳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乃超,超凡经典中心委托代理人孙传英,超凡经典中心及被告杜英超共同委托代理人庞明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佳诚公司诉称: 2008年4月1日,我公司与超凡经典中心签署培训协议,约定由超凡经典中心为我公司员工进行职称培训,其中中级职称10人,高级职称10人,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考试培训各10人,自考本科学历教育培训16人,全部培训费用为923 000元。我公司向超凡经典中心支付了 601 000元,但超凡经典中心一直没有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开展培训活动,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我公司与超凡经典中心于2008年4月1日签署的培训协议,同时判令超凡经典中心返还我公司培训费601 000元并判令超凡经典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判令被告杜英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超凡经典中心辩称:请求法院驳回福建佳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英超辩称:请求法院驳回福建佳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日,福建佳诚公司与超凡经典中心签署培训协议,约定由超凡经典中心为福建佳诚公司培训中级职称10人,高级职称10人,二级建造师10人,一级建造师10人,本科学历教育16人。其中中级职称5300元每人,高级职称7000元每人,二级建造师13 000元每人,一级建造师43 000元每人,本科学历教育15 000元每人。合同约定福建佳诚公司第一次付100 000元,第二次付200 000元,第三次付300 000元,超凡经典中心向福建佳诚公司发放相关证书时,福建佳诚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费用,超凡经典中心指定员工被告杜英超收取款项,福建佳诚公司向被告杜英超付款视为向超凡经典中心付款。合同培训时间为中级职称6个月,高级职称6个月,二级建造师12个月,一级建造师12个月,本科学历教育24个月,自2008年4月1日起算;超凡经典中心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时间发放相关证书,超凡经典中心发放的证书是伪造的,则全额退还福建佳诚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培训协议签订后,福建佳诚公司向被告杜英超的个人账户汇入培训费601 000元。审理过程中,超凡经典中心向法庭提交其为福建佳诚公司办理的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字样公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共17本,持证人为林建雄、林能武、吴海波、何文雄、林正雄、魏谋贵、林秀英、翁祖云、林正佳、林钦、林敏刚、任祖祥、魏鹊、林心煜、杨方清、吴贤斌、翁祖钦。经本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实,上述的17本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系伪造。另,超凡经典中心为福建佳诚公司办理16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福建佳诚公司就其中的13张(持证人为林敏刚、林能武、林峰、杨方清、林正雄、翁祖钦、翁祖云、魏鹊、林秀英、吴海波、林钦、林熙龙、任祖祥)向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查询真伪,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定上述证书均系伪造或不予通过认证。上述事实,有福建佳诚公司提交的培训协议、汇款凭证、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查询结果通知,超凡经典中心向本院提交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本院调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函件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福建佳诚公司与超凡经典中心自愿签订的培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超凡经典中心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向福建佳诚公司提供伪造的专业技术证书及学历证书,致使福建佳诚公司签订协议书的目的无法实现,福建佳诚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现福建佳诚公司要求解除其与超凡经典中心签订的培训协议并要求超凡经典中心返还培训费601 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杜英超系根据培训协议的约定代超凡经典中心接受福建佳诚公司付款,其收款行为为职务行为,现原告要求被告杜英超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超凡经典技术培训中心于二00八年四月一日签订的培训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北京超凡经典技术培训中心返还原告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培训费六十万一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驳回原告福建佳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超凡经典技术培训中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零五元,由被告北京超凡经典技术培训中心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二OO九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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