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武隆与余亚楠及被告余达龙股权确认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09-4-13)
余武隆与余亚楠及被告余达龙股权确认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通民初字第3515号
原告余武隆,男,1965年12月7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苗春刚,北京市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亚楠。
被告余达龙。
原告余武隆(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余亚楠及被告余达龙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0月,原告与被告余亚楠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环球宇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中原告占30%,余亚楠占70%。2008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余亚楠和余达龙伪造原告签字,制造了假的股东会决议,将属于原告的30%的股权转让到了被告余亚楠及余达龙的名下。被告余亚楠和余达龙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2005年7月13日签署的两份股东转让协议无效;2、被告余亚楠和余达龙赔偿原告损失500 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余亚楠和余达龙承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余亚楠及余达龙的真实身份,应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武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退还给原告余武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爱 农
审 判 员 张 兵
代理审判员 熊 伟
二OO九 年 四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张 可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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