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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丽群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3-19)



    唐丽群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叠民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唐丽群

    被执行人:桂林爱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唐丽群与桂林爱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桂林爱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O二年三月十八日变更为桂林爱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桂林爱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桂林爱华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唐丽群支付2007年1月至12月的生活费1800元及为唐丽群缴交2007年1月至12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

    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吴 忠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

    代 书 记 员 周 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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