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昶亮劳务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008-9-19)
朱昶亮劳务纠纷案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叠民执字第128-4号
申请执行人:朱昶亮,男,1940年3月18日出生,桂林化工机械厂退休工程师,住(略)。
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124号。
法定代表人:赵品玲,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叠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从2009年开始,提取被执行人桂林市新大地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桂林市中山北路394号顶楼的每年的年租金(含税金)(面积:20㎡,现出租给中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桂林市商业银行凤北路支行,账号:000041776900020。直至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以本院通知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钟 兴 民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 记 员 周 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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