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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2008-10-14)



    借款纠纷案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叠民执字第5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盛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盛铁桥 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黎连记,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黎连记申请执行广西桂林盛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桂林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7日扣划了广西桂林盛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陆佰肆拾壹元(¥165641.00),以清偿债务,该案已执行完毕。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广西桂林盛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19号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黎连记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陆佰肆拾壹元(¥165641.00)。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桂林盛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黎连记应于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广西桂林盛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陆佰肆拾壹元(¥165641.00)。

    二、 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诸 葛 闯

    执 行 员 罗 伟 章

    执 行 员 文 华

    二00八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周 云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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