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因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7-21)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因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桂民三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楼535房间。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虹,北京昂道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梁福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越勇,广州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均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9292元,减半收取即9646元,上诉人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9292元以及广州华工信息软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诉讼费的余额9646元本院均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冕
代理审判员 韦晓云
代理审判员 廖冰冰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邹 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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