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第字91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9-3-1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第字9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平(PIN CHEN)。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彬君(PIN-CHUN BRENDA YANG。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八威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嘉雄,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庆,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平、杨彬君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8)松民三(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受理后,上诉人陈平、杨彬君于2009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平、杨彬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平、杨彬君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6元,减半收取1,278元,由上诉人陈平、杨彬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卫清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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