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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1-20)



    王春光赌博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通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光(别名:大小),男,31岁(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暂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9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会杰,男,38岁(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9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骆金波,男,38岁(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9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9)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光、吕会杰、骆金波犯赌博罪,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春光、吕会杰、骆金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22日至24日间,被告人王春光与被告人吕会杰、骆金波相互勾结,以营利为目的,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松垡村渔场一平房内,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1万元左右,后被查获,部分赃款、作案工具已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春光、吕会杰、骆金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德江、胡志军、靳志永、杨于刚、胡艳成、张立东、任建文、任建强、李国强、刘广安、高文军、郝德永、吴启瑞、范增杰、赵兴军证言,辨认笔录、物证及现场照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春光、吕会杰、骆金波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光、吕会杰、骆金波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三人犯罪的指控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三人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王春光、吕会杰、骆金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春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吕会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骆金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犯罪工具:“牌九”一副,予以没收。

    五、已扣押的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予以没收;已追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于 俊 平


    二 〇〇九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徐 春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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