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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北京兴国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牛国强、孙胜婕公司解散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09-2-10)



    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北京兴国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牛国强、孙胜婕公司解散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通民初字第2529号
    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

    法定代表人董玉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丽芬,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国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562号。

    法定代表人牛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东悦,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牛国强,男,汉族,1952年8月25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东悦,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孙胜婕,女,汉族,1977年11月15日生,住(略)。

    原告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北京兴国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第三人牛国强、第三人孙胜婕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萱,被告及第三人牛国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东悦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孙胜婕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月16日,我公司与自然人安杰、西芬及第三人牛国强共同出资成立被告。被告成立后,经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等,现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我公司及第三人孙胜婕分别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30%,第三人牛国强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我公司及其他股东出资设立被告的目的是为了承揽北京新国际展览中心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业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现北京新国际展览中心早已建设完毕,被告没有任何实际经营行为,致使我公司的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解散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解散公司。

    第三人牛国强陈述称:同意解散公司。

    第三人孙胜婕未陈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3年1月16日注册成立。原告与第三人牛国强、第三人孙胜婕系被告股东。被告成立后,经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等,现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原告及第三人孙胜婕分别出资600万元,持股比例分别为30%,第三人牛国强出资8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原告及被告其他股东出资设立被告的目的是为了承揽北京新国际展览中心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业务,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现北京新国际展览中心已建设完毕,被告没有任何实际经营行为,致使原告及其他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无法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工商档案材料、函件、公证书及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成立至今无任何经营行为,事实上处于歇业状态,继续存续必将该公司股东利益造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经无法解决其困境,故已无继续存续之必要。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解散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兴国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散。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兴国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二 O O 九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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