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地与北京京东北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2-5)
黄地与北京京东北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通民初字第2035号
原告黄地,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万春,北京市康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北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委会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赵金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地与被告北京京东北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汽配)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黄地诉称:原告黄地于2008年6月30日收到京东汽配开具的支票1张,金额为200 000元,支票号为15130521。原告黄地于2008年7月1日至银行提示兑付,银行以无密为由退票。此后,京东汽配未支付该笔款项。经原告黄地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京东汽配给付票面金额200 000元。
京东汽配辩称:原告黄地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其不是票据权利人,故不同意原告黄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黄地向本院提交的支票虽为京东汽配开具,但该支票收款人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背书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区支行营业室,因此从票面文义记载来看,原告黄地不是该支票的票据权利人,其不能依该支票行使票据权利。综上,原告黄地不是本案所涉支票的票据权利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退还原告黄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翟新忠
二ΟΟ九 年 二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赵 欣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