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10-17)
张雪平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通刑初字第0083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雪平,女,37岁(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西省襄汾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暂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08年3月1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追诉字(2008)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2月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张雪平与张文旺、张军帅、李晓晓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王家场村其暂住地内,多次利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工具制作机动车行驶证等各类假证件进行贩卖,2007年3月21日被通州分局查获。经鉴定在其暂住地内起获的94本机动车行驶证均系伪造。期间,被告人张雪平等人还向他人购买大量假印章进行贩卖,经鉴定在其暂住地起获的“北京市公安局张家湾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公安局玉桥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等印章均系伪造。作案工具、赃物已扣押。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吉民生、张秀银、李成燕证言,同案犯张军帅、张文旺、李晓晓供述,文检鉴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雪平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雪平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雪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张雪平与张文旺、张军帅、李晓晓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王家场村其暂住地内,多次利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工具制作机动车行驶证等各类假证件进行贩卖,2007年3月21日被通州分局查获。经鉴定在其暂住地内起获的94本机动车行驶证均系伪造。期间,被告人张雪平等人还向他人购买大量假印章进行贩卖,经鉴定在其暂住地起获的“北京市公安局张家湾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公安局玉桥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等印章均系伪造。作案工具、赃物已扣押。
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张军帅供述证实,2006年过了正月十五后来的北京,和继父张文旺一起做假证。开始在通州区永顺镇王家场租的平房,后来搬到王家场小区15号楼6单元651室。张文旺是老板,做假证的各种工具、印章、证件空白页、封皮都是他去买的。卖假证赚的钱也都给他。张军帅主要负责做假证,李晓晓就干些杂活,接顾客电话,取材料,塑封假证。社会上用的证件几乎都能做。假公章由张文旺从外面买回来再卖出去。
2、同案犯李晓晓供述证实,其从2006年11月份左右开始参与做假证,一起干的还有张军帅、文福旺、张雪平。张军帅是其男友,文福旺也叫张文旺,是张军帅的继父,张雪平是张军帅的母亲。文福旺是老板,做假证用的电脑、打印机等工具都是他买的,卖假证得的钱也交给他。张军帅负责做假证,张雪平接顾客电话,收钱,安排张军帅干活,李晓晓用塑封机封装假证,接顾客的电话。卖假证的钱给文福旺,不给李晓晓和张军帅,文福旺也不给他们发工资。做的假证有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结婚证等等。做假证的地点在王家场15号楼651室,是文福旺租的房子。张军帅的姑父吉民生给文福旺揽活。除了做假证,还卖假车牌、假印章。假印章在开始干的时候就有很多,有时候做假证要用印章,文福旺就找人去刻。2007年3月21日,张军帅在楼下和一个要假证的女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3、证人吉民生证人证实,其从2007年2月份开始办假证,参与人有文福旺、张雪平、张军帅、李晓晓。吉民生负责发办假证的名片。张军帅负责做假证,张军帅再把办假证的钱给文福旺,张军帅的女朋友李晓晓干些杂活。办的假证有机动车行驶本、驾驶证等等。
4、公安机关出具的吉民生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文福旺就是制作假证的负责人。
5、证人李成燕证言证实,因为找工作要用身份证,她通过电话联系办假身份证,2007年3月21日23时许,其在龙旺庄车站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6、公安机关出具的文检鉴定书证实,涉案的“北京市公安局张家湾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公安局玉桥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通州区地方税务局”印章是伪造的。
7、公安机关出具的赃物照片证实,涉案赃物及作案工具的外部形态特征。
8、公安机关出具的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张军帅暂住地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赃物、犯罪工具的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群众匿名举报并将被告人张雪平抓获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张雪平的身份户籍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平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雪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雪平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本院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张雪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雪平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雪平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钱 龙
人民陪审员 张 振 环
人民陪审员 张 明 志
二〇〇八 年 十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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