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东云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11-14)
赵东云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通刑初字第0090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东云,男,48岁(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大专文化,中国民族经济促进会保卫处干事,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08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勇、汤敏煌,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8)第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东云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东云及其辩护人刘勇、汤敏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赵东云在通州区宋庄镇瞳里丛林庄别墅区内,闻听其会长张云被李杨家狗咬伤,遂到李杨家欲找对方理论,后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揪扯,期间被告人赵东云打了李杨及李家保姆刘女儿各一嘴巴,致李杨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致刘女儿右侧颊粘膜破损,经鉴定为轻微伤。后被告人赵东云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民事赔偿问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即由被告人赵东云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杨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 000元(已执行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东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杨、刘女儿陈述,证人屠同舟、张春武、张云、冯瑞银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协议书、工作说明、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赵东云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辩称,赵东云具有自首情节,且事出有因,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东云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东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赵东云之辩护人所提“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于法无据,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东云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以及本案的其他情节,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赵东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东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于 俊 平
二 〇〇八 年 十一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刘 冬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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