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林等人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08-12-19)
王海林等人故意伤害一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顺刑初字第7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林,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3日被拘留,200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石海艳,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辉,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拘留,200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军,北京市律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志国,绰号大头,男,1978年6月1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日被羁押,同年12月3日被拘留,2008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智勇,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08)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林、乔辉、李志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荣耀、代理检察员解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林及其辩护人石海艳、被告人乔辉及其辩护人王军、被告人李志国及其辩护人曹智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栾志宝因王某某(女,21岁,顺义区人)向其提出断绝恋爱关系,遂对王及其家人产生不满,并于2007年12月2日20时许,持菜刀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内无故将村民李某(男,52岁)砍致重伤,后其将菜刀丢弃,到王某某家中先后掐王的哥哥王某(男,27岁)、母亲孙某某(女,51岁)颈部,对二人进行伤害。被告人王海林、乔辉、李志国闻讯赶到王某某家中,将栾与孙某某分开后,对栾进行殴打,致其重度闭合性脑损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被告人王海林、乔辉、李志国被查获。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对被告人王海林、乔辉、李志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海林、乔辉、李志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王海林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王海林是正当防卫行为,属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有悔罪态度,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乔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乔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不认定为犯罪或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国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志国伤害致人死亡系防卫过当,平时表现良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栾志宝因王建伟(女,21岁,顺义区人)向其提出断绝恋爱关系,遂对王及其家人产生不满,并于2007年12月2日20时许,饮酒后持菜刀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东府村内无故将村民李金(男,52岁)砍致重伤,后其将菜刀丢弃,到王建伟家中先后掐王的哥哥王伟(男,27岁)、母亲孙桂明(女,51岁)颈部,对二人进行伤害。此时被告人王海林、乔辉、李志国闻讯赶到王建伟家中,对栾进行殴打,致其重度闭合性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王海林、乔辉、李志国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海林的供述证实,2007年12月2日其听到王伟在家里喊,其与乔辉、李志国等人就向王希海家院里跑,看到一个男子掐着孙桂明的脖子往屋里拽,乔辉上前到那人身后用左臂搂着那人的脖子,乔辉从其手里抢过手电,右手用手电筒朝那男子头部打了一下,好像是打在那人眉毛上了。那男子被打后就趴在地上了。其动手打那男的面部两拳,又朝他后腰部踹了两脚。李志国在联防队员进屋后用镐把打了那名男子后背一下;
(2)被告人乔辉的供述证实,2007年12月2日其进到王希海家客厅后,看到一名男子坐在地上掐王希海妻子的颈部,王海林拽那男子右手,其就拽左手,那男的不松手,其就用右拳背面朝那男子右侧脸部打了两下,李志国进来把那男的手拽开了,王海林也拽开他的右手,这时其就回头推王希海女儿,等再转过头来时,那男子就侧趴在地上不动了。其听李志国说用镐把打了那男子;
(3)被告人李志国的供述证实,2007年12月2日晚上8点多,其与王海林、孙宝顺、乔辉等人进到王希海家时,是王海林先进的屋,其次是乔辉,其最后进去。看到那男的躺在地上和王海林、乔辉他们撕扯。其从王海林身后绕过去拽着那男的头发,其用手抽了他两嘴巴,又朝他腿上踹了两脚,还用手电筒的手柄部位砸那男子的额头,王海林站在那名男子右侧靠头部的位置用拳头打那男子头部,用脚踢那男子右侧肩部和肋部,乔辉在那男子左侧靠头部的位置用拳头捶,用巴掌打那男子的头部,用脚踢那男子左侧肩部和肋部;
(4)证人王希海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晚上8点多,王建伟接了一个电话后说栾志宝要来,后王建伟就出门了。其出门找王建伟时看到栾志宝跑过来,他举着菜刀说杀人了,他报警了。这时,李志国、乔辉、孙宝顺、王海林跑过来,他们说栾志宝用刀砍人了。之后其听到王伟在家里喊,其和李志国等人又往家跑。其到家后看到栾志宝趴在其家客厅的地上,额头有血,李志国、王海林等人站在旁边;
(5)证人王建伟的证言证实,因其与栾志宝谈恋爱提出分手,2007年12月2日20时许,栾志宝打电话说要到其家中,后其在村里走着看到栾志宝手里拿着刀把一个骑自行车的男的拽了下来,栾还说杀人了,其看到地上有血;之后其又听到王伟的喊声,其回家看见栾志宝正躺在客厅北侧的地上,周围站着好几个人,有人用脚踹他,有人用棍子打他;
(6)证人王伟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晚上8点多,栾志宝进到其家中掐其脖子,后又进屋掐其母亲的脖子,王海林、乔辉、李志国赶到后,王海林和栾志宝纠缠起来,后王海林将栾志宝摔趴在地上,还把栾志宝的双手扳起来压着,乔辉和李志国也都趴在栾志宝身上,不让他起来;其看见李志国手里拿了一根棍子,但打没打没看见;
(7)证人孙桂明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晚上8点钟,其儿子王伟在院子里喊,其出去看到有一个人从院门那跑到其面前,手掐着其脖子往屋里拽。这时屋里进来几个男的,当时我脸朝下,没看见是谁,把其和这个人弄开了,后其看到屋里有王海林,好象有乔辉,别的人其没注意。其进屋后看见有人把掐其脖子的男子给拽了出去,其看见挨近屋门的地上有一摊血;
(8)证人孙爱华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王希海家里出事了,其打110报警,其进屋后看到一个男子头朝北脚朝南,仰面躺着客厅的西北角处,两只手被人攥着在挣扎。看见王海林、李志国等人对他进行殴打,踹他身体左侧。打了约两分钟,姓王的女儿说:你们别打了。这帮人就都住手了。杨伟刚等人把那男子翻过身趴在地上,杨伟刚用右脚踩着他屁股,另外一个联防队员把那男子的手背过来,那名男子仍在挣扎,之后李志国拿来一根镐把打那男子的后背部一下,打完那男子就不动了,然后警察来把他抬走了;
(9)证人杨伟刚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21时左右,其配合北小营派出所抓杀人犯,进到王伟家客厅以后,看见王伟的家人及几个村民正按着一个人。那个人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也不说话,有三四个人,有的按着胳膊,有的踩着后背。有个人用棍子朝那个人后背打了一下,后被我推开了。其抬人的时候,他还有呼吸,但是不说话,酒味特别大;
(10)证人孙宝顺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晚上8点多,其听见街上有人喊杀人了,看见一辆自行车倒在地上。车边站着个女的正在哭,李志国、乔辉也站在外面。其听见其家北侧一男子正在打电话,那男子说杀人了。之后,其与乔辉、李志国和王伟的妹子四人就跟着那个男子往北走。后来听见王希海家院子里有人喊逮住了,李志国、乔辉两人就往王希海家院里跑,其跟在杨伟刚后边进了王希海家。当时王希海家客厅里围着一圈人。杨伟刚把那男子的胳膊拧背到身子后边,那名男子就面朝下趴在地上了。他往上顶身子要站起来,李志国拿镐把往那名男子后腰部位打了一棍子,那男子就趴在地上不动了;
(11)证人王静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晚上,其从乔辉家出来后听说一个小伙子杀人了。后来听见王希海家院子里有人大喊,其走进王希海家客厅时,看见客厅门处靠北墙,头朝北、脚朝南趴着一个男的,李志国在这名男子头北面,面朝客厅门这边,弯着腰摁着这男的,乔辉在这男的左侧弯着腰摁着这名男子;
(12)证人郭新功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晚上其听到有人说有人拿刀砍人,后来听见王希海的儿子王伟喊,其就到王希海家中,看到屋内有李志国、乔辉、孙宝顺、王静、王希海、孙桂明、王伟和一个联防队员。那个男的好像抱着头侧躺在地,联防队员踩着他屁股;
(13)证人徐梁忠、刘凤生、张付的证言均证实,2007年12月2日21时30分,其到王希海家后,看到一男子躺在地上,有人踩着他屁股,有人按着他胳膊。一个穿黄色上衣的踩着趴地上男子屁股的胖男子,将右手拿着的镐把给了刘凤生。之后就将那男子抬出去了;
(14)证人李金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晚上8点多,其骑车回家时突然对面跑过来一男的,用手中的刀砍其头部。其头部、头顶部、手上有伤;
(15)证人赵立新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晚上8时左右,其听见有人喊,出门后看到李金,李金说让一个男的砍了;
(16)证人赵纳坤的证言证实,其在北小营镇东府村开了一家双福饭店。2007年12月2日晚上7点半左右有一名男子来其饭店吃饭,他来时已经喝过酒了,在其饭店又喝了一口杯白酒;
(17)证人郑丽红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晚上7点左右,一男子到北小营镇西府村便利店打了个电话,又买了一把信得利牌菜刀,打电话的对方是个女的,听口音是本地人。那男的说话声音挺大,两人好像发生了口角;
(18)证人赵正贵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2日王希海家出事后,派出所民警让其在现场周围找凶手作案时用的刀。其在案发现场200米左右王希海家靠东墙的石棉瓦棚子上发现有一把刀,之后报告民警了;
(19)证人赵志祥的证言证实,其系北小营卫生院医生,2007年12月2日晚上11点左右,一名民警敲开门带来一名病人,其发现那名男子头朝车尾方向躺在车内侧,面色青紫,呼吸微弱,情况比较严重,其便告诉民警赶紧拉往区医院抢救,民警开车拉着病人就走了;
(20)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栾志宝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重度闭合性脑损伤死亡;
(21)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金头部外伤致急性开放性颅脑外伤,构成重伤(偏轻);
(22)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血迹1-5(包括自行车北侧、西侧、南侧血迹)、王建伟棉服上血迹,刀上血迹,李金上衣、裤子、鞋子上血迹为李金所留。现场血6-8、10-11(包括院门外东侧,院门内西侧,花墙旁,正房南侧地面5.5米处、屋内地面处血迹),栾志宝夹克,裤子、面部、腹部、左右手背上血迹,左右手指甲上斑迹为栾志宝所留。
(23)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北小营镇东府村,系变动现场,从现场提取血迹及带有血迹的信得利菜刀一把;
(24)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110”出警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了报案情况及被告人王海林、乔辉、李志国的到案情况、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林、乔辉、李志国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林、乔辉、李志国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林、乔辉、李志国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因此,被告人王海林、李志国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海林、李志国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乔辉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乔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调解并执行),故酌情对三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乔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军
人民陪审员 赵德胜
人民陪审员 王 功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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