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超、谢宏、陈光吕抢劫案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6-4)
被告人张超、谢宏、陈光吕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丽中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宏(又名谢红),男,现年25岁(1982年7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景谷县人,农民,家住(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玉宝,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超(化名“杨乐”),女,现年20岁(1988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06年工商管理1班学生,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2月24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炳生,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光吕,男,现年22岁(1985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家住(略),捕前系云南省昆明卷烟厂临时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12月26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林松柏,云南郑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丽检刑诉字[200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谢宏、陈光吕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27日在玉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树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宏、张超、陈光吕及其辩护人杨玉宝、邓炳生、林松柏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份,被告人张超在“天上人间”夜总会与被害人木鸿章认识后,长期交往,关系暖昧。2007年12月上旬,被告人谢宏约其恋人张超一起到了昆明,谢宏约见了他在昆明认识的朋友被告人陈光吕, 三人在茶室喝茶闲谈之中,谢宏编造了丽江有人欠他钱,请陈光吕帮忙到时一起讨债的请求,陈光吕当即满口答应。2007年12月16日,谢宏打电话通知陈光吕到丽江,陈光吕当天即请了假并于当晚乘夜班车,于17日凌晨到达丽江,谢宏接到陈光吕后住进了张超租住的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义和村委会卿云村56号201室出租房内。2007年12月18日、19日两天,被告人谢宏、陈光吕在古城区金甲市场、忠义市场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编织袋、棉线手套以及衣服、毛线帽、鞋子、太阳镜等作案工具,在移动营业店购买了两张不需用身份证登记的“159”手机卡,并于19日将购买的其中一张卡号为15912229022的手机卡交给了被告人张超,被告人张超从19日下午14时22分开始用卡号为15912229022的手机不断地给木鸿章发短信联系,邀约相会,2007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害人木鸿章驾车来到张超租住的出租房楼下,张超下楼将木鸿章接到房间,进入房间后被躲在门后的谢宏、陈光吕用刀逼住,两被告人用绳子将木鸿章的手脚捆住并用毛巾堵住嘴后实施抢劫,从木鸿章身上搜到人民币2000余元,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张,驾驶证一本,并将木鸿章手机关机,被告人谢宏持刀威逼木鸿章说出了银行卡密码后,由谢宏在出租房内看住木鸿章;张超、陈光吕两人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物,骑自行车赶到事前踩好点的丽江市医院门口的农行自动取款机上蒙面取出人民币2万元,返回出租房后,三被告人商议后害怕木鸿章报案,决定将其杀死,于是被告人谢宏、陈光吕用事前准备好的尼龙绳将木鸿章勒死,勒死木鸿章后,三被告人将尸体抬进卫生间,用出租房内做饭用的菜刀、匕首、水果刀等工具分割尸体,三被告人分工将尸体皮肉切开,将肌肉、骨头、躯干、头部、四肢、内脏全部分解,装进事先准备的黑色塑料袋和编织袋中,分尸完后,三被告人将装有尸块的塑料袋和编织袋提到木鸿章开来的越野车内,由谢宏驾车,三被告人将尸块抛入玉龙新县城护城河内,抛尸后三被告人乘车返回古城区,途经三家村转台时,被告人张超、陈光吕下车,二被告人伪装打扮后由张超操作在三家村农行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谢宏将木鸿章的越野车开到黑龙潭公园附近丢弃,三被告人汇合后,因出租房钥匙未找到而住宿于康宏酒店。2007年12月20日上午,被告人陈光吕将作案工具,被害人木鸿章的衣服、物品装包携带逃至昆明,被告人张超、谢宏将作案现场仔细清扫后,将出租房退租后,谢宏逃窜到昆明,张超回到学校。被害人木鸿章被抢的银行卡内有人民币82255.16元,被取走40000元;被抢摩托罗拉手机一部,钻戒一枚,惠普手提电脑一台,以上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395元。被抢劫的手机、电脑、钻戒等物品被丢弃,被抢劫的现金被告人张超分得赃款2万元,谢宏分得赃款9000元,陈光吕分得赃款1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超于2007年12月23日在丽江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宏、陈光吕于2007年12月25日在昆明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尸检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超、谢宏、陈光吕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抢劫数额巨大,抢劫作案后杀人碎尸,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被告人张超、谢宏、陈光吕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
被告人谢宏的供述及辩解:我痛恨女友被强奸,才咬紧牙关做这件事,开始并没有想杀他。当天被害人被带到房间后我没有用刀子逼他,只是用言语骂他,并不想杀死他,只想教训一下,后来陈光吕说放走被害人会对张超不利,还会报警,要把他打晕,没有想到用力过猛,就打死了;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并认罪服法,请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⑴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罪名不能成立,他们是为了讨债,应定为非法拘禁罪;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量刑时要考虑各被告人的作用及责任;⑶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⑷被告人谢宏是初犯,可以不判死刑的,不应判处死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超的供述及辩解:因木鸿章强暴了我,只想要回他承诺给我的钱,并未提出要杀死他,取到钱后我曾说放了他,我从卫生间出来就发现人已经死了。我认罪服法,请看在我年少无知,对社会的偏激,一时铸成大错,同时我父母已经年迈的情况,给予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犯有抢劫罪的定性不准确,应定非法拘禁罪;⑵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与被害人“长期交往,关系暧昧”,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们只是一般的朋友关系,被告人张超只是为了要回被害人承诺给其5万元中的4万元和教训一下被害人而已,该案中被告人张超也是受害者,在量刑时应对其从轻处罚;⑶在杀害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张超并没有动手,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人的行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来处罚;⑷本案中,杀人的手段确实恶劣,但起诉书中用了三个“特别”,应引起我们的反思,该案的发生,学校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
被告人陈光吕的供述及辩解:来丽江之前只知道是要讨债,要知道是杀人就根本不会来丽江,我也不缺钱花,杀人是张超提的。案发当晚,被害人进入房间后谢宏用刀逼住被害人,我搜出银行卡后,谢宏逼被害人说出密码,后我和张超去取钱。钱取回来后,谢宏与张超在卫生间说话,后张超告诉我要把被害人木鸿章杀掉,谢宏我俩就用绳子勒死了被害人。请法庭给予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⑴对指控被告人陈光吕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同时定抢劫罪不当,陈光吕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帮助朋友索债而非法拘禁被害人;⑵被告人陈光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不是提议杀人的倡导者,也不是主张杀人的策动者和积极拥护者,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⑶死刑不代表正义,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⑷被告人陈光吕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超是在校大学生,于2007年5月与被告人谢宏相识后恋爱,并在外租房同居。同年6月,被害人木鸿章到“天上人间”夜总会玩耍时,与在此兼职做服务工作并化名为“杨乐”的被告人张超认识,后被害人木鸿章常邀张超见面、吃饭、会友,还先后送给张超价值2万多元的钱物。被告人谢宏从张超口中得知被害人木鸿章的情况后,即生歹念。于2007年12月上旬,谢宏与张超到昆明约见谢宏的好友陈光吕时,谢宏谎称丽江有人欠他钱,提出要陈光吕帮忙的请求,被告人陈光吕当即答应。同年12月16日,陈光吕接到谢宏的电话后即请假乘当晚的夜班车,于17日凌晨到达丽江,谢宏将陈光吕接到其与张超租住的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义和卿云村56号201房。18、19两日,被告人谢宏带陈光吕按计划分别在古城区金甲市场、忠义市场购买了尼龙绳、橡胶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编织袋、棉线手套以及衣服、毛线帽、鞋子、太阳镜等作案工具,还购买了两张无记名“神州行大众卡”。19日14时许张超用谢宏交给其的一张号码为“15912229022”的卡与被害人木鸿章频繁联系,邀木鸿章相会。当日20时许,被害人木鸿章如约驾车来到三被告人所在的出租房附近,被告人张超下楼将其接到房间,就被躲在门后的谢宏用刀逼住,陈光吕用绳子将木的手脚捆住并用毛巾堵嘴,从木身上搜出人民币2000余元及农业银行卡一张、身份证、驾驶证及车钥匙等,并将木的手机关机。经谢宏持刀逼木说出密码及卡内金额后,谢宏继续看守木鸿章;张超、陈光吕换上事先准备好的衣物,同骑一辆自行车到事先踩好点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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