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李梅与杨新离婚纠纷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6-27)



    李梅与杨新离婚纠纷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黔法民初字第 1348 号

    原告:李梅,女,1972年5月16日生,土家族,务农,住(略)组。
    被告:杨新,男,1973年9月29日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原告李梅与被告杨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梅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7年1月24日在新安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生育一个女儿杨娜。被告于1999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未与家人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1996年12月10日在原黔江新安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后同居生活。1997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杨娜,现随原告生活。被告于1999年外出务工,至今未归,未与家人联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添制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黔江区石家镇关口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原被告及杨娜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于1999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互无联系近十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可随原告生活,因被告下落不明,被告现不支付子女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李梅与被告杨新离婚。
    二、婚生子杨娜随原告李梅生活,被告杨新现不承担子女抚育费。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明生
    人民陪审员 陈云和
    人民陪审员 张 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云建高

    ===================================================
    声明:
    本站收录的二十万件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