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碧与马福仙、颜江湖、颜春荣分割死亡赔偿款纠纷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6-10)
李书碧与马福仙、颜江湖、颜春荣分割死亡赔偿款纠纷一案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29号
原告: 李书碧,女,1939年5月27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颜道兵(原告之子),1939年5月27日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马福仙,女,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被告:颜江湖,男,1988年9月6日生,土家族,银行保安,住(略)。
被告:颜春荣,女,1992年1月18日生,土家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马福仙(颜春荣之母),女,1967年10月26日生,汉族,务农,住(略)。
原告李书碧与被告马福仙、颜江湖、颜春荣分割死亡赔偿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福仙、颜江湖、颜春荣支付原告李书碧相关赔偿款31000元。限于2008年8月10日前一次性兑现。
二、房屋右侧后半间卧室及转角厨房半间归李书碧居住使用(其中厨房半间三被告有通行权,李书碧不得使用三被告水电),猪地圈半间亦归李书碧使用,李书碧百年之后将上述房屋返还三被告。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李书碧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明生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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