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芹合与郑先良离婚纠纷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8-7-16)
张芹合与郑先良离婚纠纷一案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黔法民初字第1342号
原告: 张芹合(又名张琴和),女,生于1973年7月17日,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必海、倪尔勇,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先良,男,生于1968年4月13日,土家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念,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芹合与被告郑先良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芹合与被告郑先良离婚。
二、婚生子郑渊、郑密均随被告郑先良生活,由原告张芹合支付两个子女抚育费合计10000元(其中领取调解书时兑现8000元,余款2000元于2008年10月16日前付清)。
三、共同债权:陈英4000元由原告张芹合收回所有;郑先武3000元、郑先齐1100元由被告郑先良收回所有。
四、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清偿。
案件受理费240元,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芹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陈明生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云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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