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宏诉邕宁县南阳农村信用合作社、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5-5-18)
周宏诉邕宁县南阳农村信用合作社、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案
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新民二初字第281号
原告周宏,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南宁市人,系南宁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崖立明,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邕宁县南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县南阳镇南阳街。
负责人梁光来,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仕钧,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培坚,系邕宁县南阳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
被告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北路11-6号。
负责人邓建森,主任。
委托代理人韦卫超,系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燕,系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诉被告邕宁县南阳农村信用合作社、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周宏”涉嫌贷款诈骗,现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黄晓东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飞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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