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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顺刑初字第502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6-10-1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顺刑初字第50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晓亮,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初中文化,原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保安员,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盛乃龙,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罗穷,男,1987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小学文化,原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保安员,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典方,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晓亮、杨罗穷、张典方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富选、被告人韩晓亮、张典方、被告人杨罗穷及其辩护人盛乃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晓亮、杨罗穷、张典方预谋后,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1月16日间,利用被告人韩晓亮、杨罗穷担任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保安员的职务便利条件,多次将两被告人负责看管的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芦各庄村印刷厂内价值人民币37 800元的机器设备盗走并售于他人,所得赃款人民币4000余元被三被告人挥霍。2006年1月17日,三被告人被抓获。赃物部分被起获并发还。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晓亮、杨罗穷、张典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证人竹淮明、王文明、王永宏、宋见兰的证言,北京市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工作说明、辨认笔录,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晓亮、杨罗穷、张典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互相勾结,利用被告人韩晓亮、杨罗穷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韩晓亮、杨罗穷、张典方犯有职务侵占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韩晓亮、张典方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罗穷认罪态度较好,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故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韩晓亮、张典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杨罗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晓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07年1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张典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07年1月16日止)。

    三、被告人杨罗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7日起至2006年11月16日止)。

    四、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北京市全富木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姜嘉玉

    人民陪审员 郑谊群

    人民陪审员 梁家齐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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