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通刑初字第0033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4-2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0033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殿城,男,33岁(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个体,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7年4月2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殿城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殿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殿城在未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市场北京市通州区龙腾飞电器商店内销售光盘,于2007年3月7日被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用于销售的光盘共计3000余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其中2900余张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殿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建民、李淼、朱凤梅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出版物鉴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殿城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殿城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殿城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殿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 0七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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