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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通刑初字第00583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8-2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通刑初字第0058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小娟,女,41岁(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平舆县,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地(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7年8月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松林,男,37岁(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平舆县,小学五年级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地(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7年8月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7)第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小娟、李松林犯非法经营罪,于200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小娟、李松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06年8月起,被告人冯小娟、李松林在无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张辛庄村二人经营的“北京市张家湾阿毛电器商店”内,非法购进音像制品并销售。2007年3月6日,二被告人在该电器店内被抓获,同时起获DVD、VCD光盘共计1497张、磁带236盒。经鉴定,其中的1356张光盘及236盒磁带为非法出版物、13张光盘为淫秽物品(涉案音像制品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小娟、李松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先明、付华明、李会会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出版物审查鉴定书,非法出版物上缴收据,工作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小娟、李松林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小娟、李松林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冯小娟、李松林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小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松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蒋 为 杰



    二0 0七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康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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