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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向尚芬、熊子全与被告龚正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6-4-13)



    原告向尚芬、熊子全与被告龚正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黔法民初字第1088号

    原告向尚芬,女,生于1974年1月22日,汉族,务农,彭水县郁山镇大坝村2组人,住(略)。
    原告熊子全,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土家族,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正停,男,生于1967年5月10日,土家族,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清白,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尚芬、熊子全与被告龚正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龚正停于2006年6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向尚芬、熊子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三轮摩托车等各项损失合计15845元。
    二、原告向尚芬、熊子全于被告龚正停支付15845元后返还被告所有的川路牌汽车一辆(牌号为重庆H50300)。
    案件受理费800元,其他诉讼费800元,保全费800元,合计2400元由原告向尚芬、熊子全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明 生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云 建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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