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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肖永平受贿罪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6-3-7)



    肖永平受贿罪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黔刑初字第20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永平,男,生于1951年7月21日,重庆市酉阳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家住(略)。捕前系黔江区交通局调研员。2005年9月6日,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批准、由黔江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先斌,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敏,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5)第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永平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礴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永平及其辩护人彭先斌、唐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肖永平在担任黔江区交通局副局长兼任黔彭二级路黔江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中铁十九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等五个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感谢”或“请在工程建设中、划拨工程款上给予关照”的名义所送美元10000元、人民币88000元,折合人民币合计170765元。其中:一、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重庆建工集团项目经理窦文斌,为了能承建黔彭三改二公路工程A2合同和在G合同段施工过程中得到被告人肖永平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被告人肖永平的家中(区交通局宿舍),向被告人肖永平行贿30000元人民币;同年6月,被告人肖永平在重庆购买桥北苑10号附3号10-3住宅期间,收受窦文斌为其缴纳的购房定金人民币10000元;尔后在装修该房期间,再次收受窦文斌人民币20000元;二、承建黔彭三改二公路工程D合同段的重庆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邓勇,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在工程划拨款上得到被告人肖永平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2001年、2002年、2003年春节前,三次在被告人肖永平的家中或办公室,每次送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肖永平均当场收受,共计人民币6000元;尔后在被告人肖永平在重庆桥北苑所购房屋装修完工后,收受邓勇人民币2000元。
    上述赃款在案发后全部被检察机关扣押。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肖永平、同案关系人窦文斌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田晓明、赵家忠、刘永忠、邓勇、王素香等人的证言,书证有:线索初查审批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取证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和附件、扣押物品清单及附件、暂扣物品清单及附件、提取笔录及提取现场照片、赃款照片、桥北苑10号附3号10-3住宅产权证复印件、被告人肖永平相关职务的任职通知及文件7份、区交通局及区交通局党组的有关“黔彭三改二公路工程会议纪要”、黔彭三改二公路工程相关合同及附件、被告人肖永平的悔罪书、2001年10月份的外汇牌价、重庆市黔江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通知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永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重庆市黔江区交通局副局长兼“黔彭二级公路黔江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中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7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要求依法判处。
    辩方辩称:
    1、 被告人肖永平辩称,(1)窦文斌代交购房定金和在其房屋装修被骗后所给的钱计30000元及邓勇在其进新屋时所送2000元不能计入犯罪金额。(2)主动向侦查机关交待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3)所收钱财均是在签订施工合同进场后和过年时送的过年费,工作中并未给送钱人以非法利益和额外关照,工程优良(4)自己为黔彭二级路修建受苦受累、流血流汗、因工负伤。
    2、 其辩护人辩称,(1)窦文斌代肖永平交的10000元购房定金,双方均无行贿受贿的主观故意,属民事代理行为,未予偿还及在房屋装修被骗后窦文斌又送20000元,均是窦文斌对介绍骗子唐昌斌给肖永平造成损失的过失责任补偿,均不具有受贿性质;邓勇在肖峰乔迁新居所送2000元时,工程已结束无利益追求,应属正常的礼尚往来关系。(2)被告人肖永平在侦查机关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只是口头通知其去接受调查时,便承认自己有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并如实供述了其收受他人财物的全部事实,应当属于自首。(3)肖永平是消极、被动受贿,还有拒贿、退贿的拒腐蚀表现;没有向行贿人许愿或承诺要为其谋取什么利益,主观意识和客观实际上均无因收受他人贿赂而出卖原则和国家利益的犯罪恶意和行为,未延误工期,没有在行贿与否上搞区别对待;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退清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过去表现良好,对黔江区交通建设有特殊、突出的贡献;在工作中因工负伤,现身患多种疾病。建议对肖永平适用缓刑。并出示了重庆市黔江区公路工程质量定额管理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报告及肖永平受奖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永平在担任黔江区交通局副局长兼任黔彭二级路黔江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期间,承建该工程的中铁十九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等五个单位的项目经理,以感谢肖永平在发承包工程中帮忙和希望在今后施工中、拨款上给予关照以及春节拜年等名义,送给肖永平美元10000元、人民币58000元,折合人民币合计140765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01年10月左右的一天,中铁十九工程局第二工程处副总经理田晓明,在签订了黔彭三改二公路工程A1合同段后,到肖永平区交通局宿舍,将信封装好的1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82765元)送给肖永平,在肖永平予以推辞后,田晓明将钱放在茶几上后离开;一个多月后,在重庆银河大酒店,肖永平再次提出要将钱退还给田晓明未果。肖永平将该款用于外出旅游及家庭消费,所剩1100美元,案发后被检察机关依法扣押。
    2、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承建了黔彭三改二公路工程A2合同和G合同段的重庆建工集团项目经理窦文斌,为了能在施工过程中得到被告人肖永平的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肖永平区交通局家中,送给肖永平人民币30000元。
    3、 2003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重庆公路实业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刘永忠来黔江考察工作,在其所住宿的黔江金冠酒店房间内,送给肖永平人民币10000元。
    4、 2004年春节前,重庆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赵家忠,在肖永平册山指挥部办公室,送给肖永平人民币10000元,被肖永平推辞拒收。春节后,赵家忠得知肖永平到重庆办事的信息后,在南方花园东海火锅店宴请肖永平时,再次将人民币10000元送给了肖永平。
    5、 承建黔彭三改二公路工程D合同段的重庆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邓勇,以拜年的名义,在2001年、2002年、2003年春节前,在被告人肖永平的家中或办公室,三次分别送人民币2000元,肖永平均当场收受,共计人民币6000元。在肖永平所购南方上格林桥北苑房屋装修完毕入住时,邓勇又送给肖永平人民币2000元。
    2005年9月5日,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掌握了窦文斌在承建黔彭二级路期间为肖永平购房垫交订金10000元和在肖永平装修房屋被骗后以补偿损失为由,送给肖永平现金20000元的线索后,通知肖永平前来接受调查,肖永平到检察院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9月6日,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对肖永平受贿立案侦查并实行拘传;9月7日宣布拘留;9月17日宣布逮捕。
    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已扣押肖永平现金170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黔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黔管委人(1998)3号通知证实,1998年7月10日肖永平任黔江开发区交通局副局长。
    2、 黔江区人民政府黔府人(2000)4号通知证实,2000年11月6日肖永平任黔江区交通局副局长。
    3、 黔江区交通局办公室2000年11月27日第4期《会议纪要》证实,肖永平等人负责黔彭二级路已开标合同段的合同签定工作、肖永平全权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开支。
    4、 2000年11月29日重庆市黔江区黔彭二级公路黔江段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黔区指发(2000)1号通知证实,肖永平任黔彭二级公路黔江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并具体负责该部的日常工作。
    5、 2001年11月29日黔江区委区政府通知证实,肖永平任“黔彭二级公路黔江段改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
    6、 被告人肖永平供述证实,2001年的10月或11月份左右,中国铁路第19工程局二处的总经理田晓明,在中标黔彭二级路A1合同段之后到我原交通局宿舍2-1家中,送给我10000美金,感谢关心让他们中了标、以后给他们多点关照,我再三推托也没有推得脱,后我到重庆办事,在银河酒店我想将钱退给他未果。
    2003年春节前,承建了西泡到香子山施工便道、七号标段、十三号标段、十四号标段以及G合同段的重庆建工集团副总经理窦文斌,在我交通局宿舍送给我30000元钱,原因一是他认为中标可能是由于我给予关照所致,另一个是为了让我在今后的工作中多给予关照。
    2004年春节前,赵家中跑到我办公室要给我10000元,被我坚决推掉了的。春节后,我到重庆办事,他又在约我去吃饭时,坚持送了我10000元,这钱也被我零星的用了。
    2003年春节前,重庆公路实业总公司的刘永忠在他住的金冠酒店房间和他谈工作时,送给我人民币10000元。
    重庆市政建设二公司项目经理邓勇承包的是D合同武陵山隧道那一段,在2001、2002、2003年来我家里给我拜过三次年,每次2000元,计6000元人民币。在我上格林房子装修好搬进去住时,邓勇去的,送的也是2000元人民币。
    7、 证人田晓明证实,2001年10月份左右,我们中铁19局二处在中标后,为了感谢肖永平在此期间的一些关照和为了今后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以及划拨工程款上给予关照,我到肖永平家中送给他10000美元。
    8、 证人窦文斌2005年9月4日供述证实。大约是2002年,我在南方上格林买了一套房子,之后肖永平也到上格林看了一套房子;之后不久的一天上午,我按肖永平的电话委托,给他代交了房子定金10000元;后我将定金单交给了肖永平,当时我没找他要这10000元,肖永平也没有表示要还我这10000元。之后不久,他就开始装修,装修队伍是我给他帮忙找的;后来由于装修包工头唐昌斌骗了我们,把钱卷起跑了,肖永平认为与我有关,由于我的A2标段和G标段都没完工,想划工程款,所以我就以补偿他被骗损失的名义又送给他20000元,来修复一下我们之间的关系,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而且没有提我原来给他交10000元定金的事,我知道定金他也不可能还给我了,但之后的工程款划拨他基本上没有照顾我。
    2005年9月5日的供述证实,代交定金和在肖永平装修被骗后送其20000元,一是让肖永平不要再造我的谣言,说我是与装修包工头合伙骗他,诋毁我的声誉,二是让肖永平在分配工程款时,给我公平待遇或给予方便,不要卡我的脖子。
    2005年9月7日的供述证实,大约是在2003年春节前几天的一个晚上,我到肖永平交通局家中,送给他人民币30000元,并对他说,那个栏杆方案都定了的,你莫紧倒给我卡起,快点给我弄了嘛,他只嗯了一下,就把钱收过去放到他的床头柜里去了;在这之后不久,这个栏杆、路灯工程的文件肖永平就签字了。
    9、 唐昌斌的收条证实其与肖峰等人有经济往来。
    10、 证人赵家忠的陈述证实,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由于肖局长对我们工程支持很大,滑坡抢险他都亲临现场来给我们解决问题,所以我准备了10000元来到他的办公室,准备感谢他,但他推辞了没要;春节后不久,我在重庆南方花园的东海火锅宴请肖永平时,我将事先准备的一万元交给肖永平,这次肖永平是收下了的。
    11、 证人刘永忠证实, 2003年春节前我去黔江签了合同后不久去考察现场,住在黔江金冠酒店前楼,一天晚上,肖永平来到我的房间拜访我,我觉得送少了不象,加上当时两边都中标了我比较高兴,所以我就将装有10000元的信封以拜年的名义送给他,希望他关照我的工程。
    12、 证人邓勇证实,我们重庆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是在二00年九、十月份中的D合同段(亮垭子隧道)2900多万元,2002年12月份完工,2005年初工程款全部结完,我是项目经理。在2001年、2002年、2003年春节前后,在肖永平家中和他办公室,我用信封装起三次分别送他2000元人民币,总计6000元。另外还有一次,就是肖永平在南方上格林购的房子装修完毕搬家时,我去的,也是送的2000元。施工单位在外面做工程有很多的难处,我们这个工程又属他管,拜年只是一个借口,主要是为了融洽一下关系,在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款的划拔上给我们单位以关照;所以我只是在做工程那两年和划工程款一年去给他拜年,之前之后都没去。
    13、 中国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2005年10月10日提供的外汇牌价证实,2004年10月12日--10月29日基准价为:100美元兑换827.65元人民币。
    14、 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2005年9月6日在肖永平家扣押存折8张(金额:68873.02元)、银行卡等物品;2005年9月7日在肖永平家保险柜中扣押现金50000元;2005年9月13日在肖永平办公室暂扣建设银行存折一张(显示余额5000元)、农行金穗卡一张;2005年9月22日从肖峰手中扣押美元1100美元。
    15、 2005年9月6日提取笔录及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转帐凭证、收据等证实,2003年5月8日,肖峰交定金10000元等情况。
    16、 邀请函、报帐说明、记帐凭证等证实肖永平在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曾接受安排出国考察学习。
    17、 房屋所有权证证实,2003年12月20日肖峰已取得桥北苑10号附3号10-3号建筑面积138.34平方米住宅所有权。
    18、 国道319线黔彭二级公路黔江段改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实,黔江区交通局,于2000年7月6日与重庆公路实业开发总公司项目经理刘永忠就C段、2000年12月29日与重庆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代理人赖承敏就D段、2000年12月2日与重庆建工集团法定代表人张兴祥副经理熊高国就G段、2002年3月27与重庆建工集团法定代表人张兴祥代理人吕连纯就G段、2001年6月10日与中铁第十九工程局第二工程处代理人田晓明就A1段,分别签订黔彭二级公路黔江段改建工程合同、补充协议。黔江区交通建设发展总公司2004年2月18日以黔交建司(2004)7号文件下达对窦文斌承包的“擦耳岩大桥栏杆、灯饰”工程变更的审核意见。
    19、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2003年2月25日贪污贿赂案件登记卡案情摘要证实:“有人举报肖永平在任黔彭二级路指挥长时,与窦文斌关系密切,可能存在经济问题”。初查结果为:“不立案”。
    20、 2005年9月6日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报告证实,2005年9月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肖永平在任黔彭二级路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收受相关人员钱物等情况。经初查,承建施工便道、G合同段、A2合同段斜拉桥等工程的窦文斌,为了感谢肖永平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关照,分三次送给其贿赂60000元。
    21、 立案决定书证实,2005年9月6日,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黔检职侦立(2005)6号决定书,决定对肖永平涉嫌受贿立案侦查。
    22、 拘传证证实,肖永平在“2005年9月6日16时到案,讯问结束时间为2005年9月6日22时13分”的拘传证上填写时间和签名。
    23、 拘留证、逮捕证证实,2005年9月7日1:22宣布对肖永平拘留;2005年9月17日宣布逮捕。
    24、 2002年7月8日-2004年2月9日重庆市黔江区公路工程质量定额管理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情况报告、2004年8月31日黔彭二级公路黔江段改建工程指挥部工程决算说明书证实,黔彭二级公路17个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除一个为合格、一个为4级外,其余全部为优良工程等级。
    25、 有关奖状、荣誉证书证实,肖永平2003年被中国公路学会评为中国公路学会百名优秀工程师,1990年--2001年多次被市、区评为交通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
    26、 黔江区交通局意见证实,肖永平原所在单位以肖永平系我区交通系统拔尖的技术人才、对我区交通工程建设有一定贡献为由,要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27、 重庆市黔江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通知书复印件证实,2005年11月24日,区检察院已将肖永平所交赃款170765元缴入财政帐户。
    上述证据,其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永平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永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黔彭二级路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4.076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关于“2003年6月窦文斌为肖永平缴纳的购房定金10000元及尔后在装修房屋期间窦文斌再次送的人民币20000元”也属肖永平受贿事实的指控不当,应予纠正。经查,关系人窦文斌知道被告人肖永平装修房屋被骗后,因装修人是其介绍的,为弥补损失,给肖永平20000元,被告人肖永平缺乏受贿的主观故意,控方证据不能否定其民事法律关系成立;另外,窦文斌给被告人肖永平购房垫付的10000元定金,系民事法律关系,控方证据不能排除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对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在本案立案侦查前,被告人肖永平接到通知后便随同到检察院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其受贿的全部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系自首,结合其被动受贿、未给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在工作中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害,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永平已退清全部赃款,以前工作认真负责、表现好、为黔江区交通建设做出过较大贡献,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邓勇在肖永平房屋装修完进新屋所送2000元人民币时,已无求于肖永平,故该笔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辩方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且与邓勇“2005年初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的陈述相矛盾,故其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适用缓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永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5年9月6日起自2012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梁 利 垓
    人民陪审员  李 永 言
    人民陪审员  王 银 春
    二 0 0 六 年 三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唐 先 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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