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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人杨华江犯盗窃罪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6-7-3)



    被告人杨华江犯盗窃罪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黔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华江,男,出生于1985年8月20日,重庆市黔江区人,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4月18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0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华江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华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4月15日晚,被告人杨华江在黔江城区财政局外红绿灯处,将何清岸的一辆价值4936元的“宗申”125型摩托车盗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杨华江的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华江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杨华江在黔江城区财政局外红绿灯处,看见何清岸停放在街道边的一辆牌照号为渝H16033的黑色“宗申”牌ZS125-12型两轮摩托车的丝尾子钥匙未取,遂将该摩托车发动后盗走。之后将赃物转移到其大姐家居住的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册山居委的一条机耕道路上藏匿。同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杨华江又将该摩托车骑到黔江城区黔洲大桥下面隐匿。当晚8时许,被告人李华江邀约蔡兴华到黔洲桥下面骑车时,被夜巡队员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
    案发后,摩托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提取发还失主。
    经物价部门评估,赃物摩托车价值4936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佐证: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被告人杨华江供述盗窃摩托车的事实;失主何清岸陈述摩托车被盗的事实;证人蔡兴华证实杨华江喊自己一起去骑车的事实;黔江价鉴(2006)字(26)号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摩托车价值4936元;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价格证明、失主的行驶证及保险卡等复印件、交纳车辆购置税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华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华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且赃物已提取发还失主,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华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6年4月18日起至2007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 春 丽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康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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